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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曹俊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2):55-60
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住宅,部分或全部销售给城镇居民,但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小产权房具有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在拆迁或征收后购房者的利益难以补偿、房屋质量难以保证、配套设施不完善、转让或遗赠等流转过程没有保障等法律特点。目前,我国农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局限性是限制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关键因素。因此,只有在制度上和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农地流转市场,促进小产权房合法化,才能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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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俊英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55-60
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住宅,部分或全部销售给城镇居民,但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小产权房具有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在拆迁或征收后购房者的利益难以补偿、房屋质量难以保证、配套设施不完善、转让或遗赠等流转过程没有保障等法律特点。目前,我国农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局限性是限制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关键因素。因此,只有在制度上和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农地流转市场,促进小产权房合法化,才能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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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社会事实。土地问题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深化改革的关键着力点。优化地权配置,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从地权配置角度切入,剖析乡村振兴与农地流转之间的内生关系,探究了当前农地流转的成绩、不足以及困境,以图耦合地、人、业、钱等要素的关系。为推进农地流转体制机制创新,应当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化的农地流转市场并充分监管农地用途,合理界定相关权利主体及其行为边界,激活土地的多层次权能,促进现代农业与小农户有机衔接,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地流转的后顾之忧,殷实农民获得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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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传统法律和习俗禁止土地权利的完全转让.1949年以前广泛存在的典这一习俗给予出卖人及其后裔以原始价格赎回出卖土地的权利.典的存在不利于土壤的保存和土地的改良;尤其是在1600年以后,这成为中国落后于英国的重要原因.在1951到1978年间大规模的土地集体化实验之后,中国政府于1981年批准授予私人土地使用权.但政府并没有批准土地的完全买卖,相反,它只允许固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比如50年的城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这项政策除非被改革,将会如典一样削弱中国维持非凡的经济发展速度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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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以人为本、权利在民理念下,农地制度更应向着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方向演进,扩大农民地权则成为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由于地权是多元权利的集合,扩大农民地权不应直接置于所有权层面,而应依据现行制度安排,以形成地权体系中的具体权利内容为对象,将农民现实的土地权利予以强化,进而由下至上取得逐步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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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民地权改革经历了30年的进程。家庭承包制解决了亿万中国农民的吃饭问题,这是中国当代的现实选择,也是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突破家庭承包制的路径依赖,重新进行政策选择和制度创新,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严格受法律保护的土地产权,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农村改革以及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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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改以后至高级社前乡村地权变化连贯性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对土改后地权变化传统的认识是,土改以后土地自由买卖,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阶级分化的程度与村庄组织起来的好坏存在对应关系。吴村土改以后,出现了较多的土地买卖,这也可能导致地权集中。但吴村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统计结果显示,村庄的地权分配趋于平均化。究其原因,土改后农村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模式均发生变化,农户分家对地权分散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