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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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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这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改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修正的不彻底性,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长期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法律依据的缺失仍是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主体、程序模式、责任体系及处理结果效力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仍然可能面临的问题阐述了见解,并提出了继续完善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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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思考--兼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制度构造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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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机关介入环境纠纷处理的意义,就在于将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加以结合而形成"行政准司法"制度,弥补传统司法救济的缺陷,有效地改善因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造成的纠纷处理效率低下、对受害人保护不利的现象.无论从我国环境行政机关的现有资源,还是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现有实践来看,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该在重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的前提下,丰富我国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尤其要加强行政裁决的作用,形成行政斡旋、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纠纷处理体系,并建立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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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有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设计复杂但实效性不高,存在国家赔偿的自为确认程序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赔偿确认程序缺乏详细的规则设计、人民法院非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确认机关不明确、违法赔偿确认程序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诸多问题,建议在进行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将现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定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赔偿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违法确认与赔偿判决统一由法院在诉讼中一并进行,法院既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也有依法判决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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