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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454-456
中国海商法协会争议处理程序委员会于1993年8月20日上午召开了有关“倒签提单损害赔偿的诉权问题”研讨会,参加的有谢怀试、李嘉华、高隼来、王茂琛、徐鹤皋、刘书剑、孟于群、阎存厚等民法、海商法、保险法方面的专家、学者。研讨会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争议处理程序委员会主任委员高隼来主持。他首先强调,研讨会  相似文献   
72.
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 ,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如何充分尊重代表权利,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做好代表议案工作,乃是人大工作者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为此,上海市宝山区人大研究室对该市区县人大对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情况开展了调查。调查表明,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处理代表议案的程序不尽相同。一、关于代表议案的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10人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  相似文献   
73.
1992年1月24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在京召开第七次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联席会议,会议就是否成立咨询、货运代理等专门委员会和对修改协会章程等问题进行了研究。1992年4月2日.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香港仲裁协会仲裁员波茨(chrisPotts)先生和王贵居先生在大连举办有关航运  相似文献   
74.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1,(1):7-7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而且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75.
正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来说,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办事机构负责。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人大机关工作  相似文献   
76.
中德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德两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社会争议处理制度和模式。德国社会法院作为专门审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特殊行政法院,体现了法律保护的缜密性和司法的高度专业性,适应了社会保障争议多,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现实需要。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则处于形成发展阶段,因争议种类、主体不同而设置了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法律制度、程序和处理原则。本文以两国现行社会争议处理法律规定作为比较标准,按照社会争议处理的程序,分别从社会争议的范围界定、行政处理程序和制度、法院处理程序和制度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为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77.
论群体事件替代性解纷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审判在定纷止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当诉讼被过度使用于纠纷解决时,法院将不堪重负,从而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投入的司法资源无法与诉讼量增长的速度相适应等问题的产生。这就说明解决群体性纠纷除了司法诉讼,还必须借助于人民调解、协商、信访制度、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此,我们必须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充分发挥替代性机制在解决群体解纷中的功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功能,适时的启动强制性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并努力实现各种解纷机制的衔接与互补。  相似文献   
78.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似文献   
79.
为及时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2008年4月—6月,厦门大学法学院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作,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专题调研。本辑特设专栏,刊登4篇有关的调研文章。  相似文献   
80.
[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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