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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彭某于1999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A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在服刑期间减刑3次,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减刑后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B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8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C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882.
一、基本案情2009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某铁路车站负责货运工作期间,经时任站长王某的指派,代表车站与某公司商谈变更该公司发运煤炭收货人及为车站职工办福利等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某公司每到达一列车额外支付上街车站3000元的费用,每月一结。苏某向王某汇报为车站每列收取2000元。  相似文献   
883.
正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刑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特别是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一、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危害一是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历来坚持"从严"、"从重"处罚的立场。这不仅体现为犯罪数额标准设置  相似文献   
884.
正"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中的概念,但不妨碍它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个要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成为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行政处罚入刑通常涉及"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如何看待刑事司法中的"行政处罚"要素是一个跨法律学科的问题,理论界的涉猎有限;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理解、适用方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885.
邓毅丞 《法学》2014,(6):100-109
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886.
《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887.
尹维达 《前沿》2014,(5):93-95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蕴含的宗旨就是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习惯法在相当的范围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理由排除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本质内涵的。罪刑法定原则排除“入罪”的功能固然重,但更为重的是“出罪”功能。民族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存在天然的对立,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可以合理定位民族习惯法。  相似文献   
888.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地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889.
徐碧君 《法制博览》2013,(10):45-46
中国需立足国情对日本刑法进行移植借鉴;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出发,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中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进行处罚,但并未就处罚范围进行规定;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进行明确,有助于实践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890.
<正>笔者以为,应该加大酒驾处罚力度,但对酒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片面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是一种典型的刑罚万能思维。酒驾是否一律入刑,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刑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就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负面效应。况且刑法功能也是有限的,刑罚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手段。治理酒驾的理性做法,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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