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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尹维达 《前沿》2014,(5):93-95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蕴含的宗旨就是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习惯法在相当的范围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理由排除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本质内涵的。罪刑法定原则排除“入罪”的功能固然重,但更为重的是“出罪”功能。民族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存在天然的对立,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可以合理定位民族习惯法。  相似文献   
892.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地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893.
徐碧君 《法制博览》2013,(10):45-46
中国需立足国情对日本刑法进行移植借鉴;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出发,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中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进行处罚,但并未就处罚范围进行规定;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进行明确,有助于实践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894.
<正>笔者以为,应该加大酒驾处罚力度,但对酒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片面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是一种典型的刑罚万能思维。酒驾是否一律入刑,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刑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就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负面效应。况且刑法功能也是有限的,刑罚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手段。治理酒驾的理性做法,应  相似文献   
895.
对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者的处罚直接关系着共犯脱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实效,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鉴于此,文章在分析既有共犯脱离的处罚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共犯脱离者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事实,认为共犯脱离者仅应对脱离共犯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进一步分别论证出共犯者在着手前阶段脱离,着手后既遂前阶段脱离以及在犯罪既遂后阶段脱离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  相似文献   
896.
嫖宿幼女罪,因其侵害法益及犯罪构成的独特性,而被《刑法》赋予重点定向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特殊使命。它与强奸罪并行不悖,分段规制,共同构成了我国惩处性侵女性的相对严密的刑事法网。嫖宿幼女罪只是针对普通嫖宿幼女行为而言,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嫖宿幼女行为,仍应回归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独特的行为构造,使得在该罪场合,其刑事责任可以被分担给一个以上的不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897.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设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态度有了重大的变化,即从一定意义上的“怀疑”与“对立”转变为“信任”与“协作”,这种转变要求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相应地调整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与之建立相互信任、协作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898.
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899.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提及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而学界通常将第3条的规定视为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制度层面的剖析发现,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前者面向相对人,后者面向行政机关。坚守并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在遵循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要件、效果法定;对于欠缺明确性的规范,纵向上区分不同的种类,横向上针对不同的种类分别建构相应的填补规则。  相似文献   
900.
我国刑法"坦白"减轻处罚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扩大化的现象,这种扩大化适用,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上看,既不属于法律解释,也不属于类推适用,而是司法人员为实现个案实质正义而找到的"抓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存在由立法和司法解释导致的制度性罪刑失衡,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实质主义思维方式.正是在主客观双重作用的促动下,司法人员以个案正义取代普遍正义,以法外标准替换法律标准.面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司法人员应当在观念上坚持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在制度上放宽对法官刑罚裁量权的控制,在技术上加强对法律方法适用的省察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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