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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信息流推荐是典型的算法推荐,算法推荐相关的法律问题极具争议。信息流推荐服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形成了以向公众提供特定内容为目的的“多式联运”模式:用户点击同意上传特定内容的按钮后,“接力棒”交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利用技术手段将该内容推荐给公众。如果推荐的内容为侵权视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多式联运”行为共同造成了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构成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通过用户协议对传播内容具有“意思联络”,符合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信息流推荐服务包含“初审—冷启动—正常推荐—复审”四个环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识别特定视频是否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其明知特定内容侵权而推荐该内容,构成故意侵权。 相似文献
102.
蒋瑾宁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22,(3):28-32
地理标志在推动乡村产业升级、提振乡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存在缺乏完整保护体系、管理机构权力重叠、事后监管缺位等问题,致使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足,在实际中地理标志侵权与滥用问题大量出现。文章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与问题的阐释,结合广西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情况,分析当前地理标志在实践中出现的外部侵权与内部滥用问题,进而寻求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方法与对策。 相似文献
103.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强制力,其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立法中应继承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创新性体例,在各项民事权利编之后单独设立民事责任编,把学理上的侵权法一分为二,具体分为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民事责任编的一部分)。在民法典立法体系上,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在债权编,而将侵权责任部分和其他民事责任合并为民事责任编,置于民法典的最后。这种立法理念有其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将有效的解决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04.
邢芳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6):94-95
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也对收货人的权益带来了损害.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判实践中的混淆.因此,为维护海运当事人特别是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贸易活动的发展,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05.
自动驾驶技术带来了诸多问题,这其中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和配置侵权责任。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已经出台有关自动驾驶侵权事故责任配置的法律和学说。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智能性和数据依赖性,传统归责理论、现行法律法规和保险制度不能解释其全部内涵。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者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可以运用在自动驾驶侵权责任分析之中,应创设新型保险制度由生产者、驾驶者和保险者共担投保费用,平衡分配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06.
贾媛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56-59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实践中常会引发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舍的问题。当作为工伤保险被保险人一方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侵权时,其便获得了有可能向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双重索赔的权利。适用兼得模式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死亡赔偿案件时赋予劳动者一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请求权并不有违保险法基本原则,相反,体现了对劳动者人身权的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107.
阳庚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95-102
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108.
【裁判要旨】指示交付是港口仓储货物交付的常用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指示交付应当参考第三人必须占有动产标的物、出让人在指示交付作出之时间接占有标的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人等要件。同时,在货物不能交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第三人作为货物保管人并不向受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指示交付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且第三人对于标的货物不存在有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9.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需求是伴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是智能社会治理中许多具体问题都会触及的理论假设.自1992年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设想被首次提出以来,它成为理论研究、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话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担任人类工作角色和欧洲的立法动议更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具有多维度的需求.既包括明确侵权责任、塑造权利能力等具体需求,也包括以构建社会治理新范式为目标的根本需求.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直接排除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也不能认为授予法律人格是唯一或者更佳的解决办法.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智能社会发展中新型治理模式的选项,以功能主义的态度来进行解释论或立法论的探讨是看待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正确视角,可以分别按照财产、类推适用代理、借用公司或财产法人、设立新的法律主体等方式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即便不设立新的法律人格,在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合同缔约程序、代理关系认定等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