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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死刑存废问题:民主还是哲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死刑存废的问题性质入手,认为死刑存废首先是个民主问题,其次才是哲学问题。一个国家是否废除死刑,除应考虑当下国情外,还应通过民主程序,充分汇集反映整个民族深层性情的意见,而非只受个别政治家、哲学家的导引。在废除死刑所须经过的五个阶段中,闲置死刑是其中必经的阶段。死刑“废除论”者欲从少数派成为多数派,最终实现目标,必须扫除“速废论”的幻想,注重对民众意见的调查和研究,提高社会安全水平,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重塑人们对生命的尊重。 相似文献
192.
莫关耀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1):99-103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死刑是资格最老的刑罚之一,其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死刑又是发育、成熟最早的刑罚,当其他刑罚还处于萌芽幼稚状态时,死刑即进入了自己的“黄金时期”。死刑还是最早进入衰亡时期的刑罚之一,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死刑的生存便出现了危机。死刑存废之争已持续了二百多年,从我国刑法来看,死刑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死刑的适用还较为广泛。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应极为慎重。对毒品犯罪的死刑使用应当予以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93.
戴鞍钢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3):33-38
上海是近代中国民族工业最为集中的城市,上海地区民族工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盛衰存废,最能反映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当时的境遇。全国解放战争后期,上海的民族工业在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国民党政府的摧残下,普遍陷于绝境;正是随着人民革命的节节胜利和上海的解放,由于中国共产党坚决实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扶助,上海的民族工业才很快出现转机,摆脱了绝境,并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坦途。重温并剖析这段历史,有助于我们真切地了解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解放前夕的悲惨遭遇和党的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的英明正确,并从一个侧面进… 相似文献
194.
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主存派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阐明了死刑在社会实践中的现实作用;而主废派从人道主义的视角出发,论证了死刑制度与人权思潮的格格不入。双方在各自的立脚点上,提出了严密的哲学思辨和小心的事实论证,并列举了大量具有说服力的实例。最终双方达成了某种契合,即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5.
反思《刑法》第306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律师世界》2001,(12):4-9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的306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的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这个罪通常叫做律师伪证罪,是以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律师因为伪证罪被检察院指控而被法院判刑的情况,这在律师界引起很大反响,对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进行了一些争论。今天晚上我们来举行这样一次学术讨论活动,主讲人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评论人有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温长军先生,北大法学院副教授,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根林;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法学博士。另外一位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李贵方博士,还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美君博士,她是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家力先生来的。 相似文献
196.
王从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67-73
对于劳动担保合同,言废者有之,言存者有之。从现实来看,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未能消除大量存在的劳动担保合同;另一方面,劳动担保合同领域存在的乱象亦亟需疏导规制。因此,劳动担保合同既不可简单废除,也不能轻言存续。正确的选择是既要从严控制劳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适用,也要在立法上留有余地,确立特定行业岗位的劳动人事一般保证制度,不实行连带保证制度。 相似文献
19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33(6):70-80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置于同一条文中,并规定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运输毒品罪并不是最为严重的罪行,倚重死刑也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裁量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人道性饱受诟病。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界存在司法限制论(保留论)、司法废止论、立法废止论和综合废止论的理论分歧。随着民众对毒品犯罪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因此,应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综合废止论为基石,汲取司法限制论、司法废止论和立法废止论的有利因素,以修正的综合废止论作为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的应然方案。此外,在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后,应当增补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从而在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上实现量刑相当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8.
199.
200.
陈闻高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52-56
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使人怀疑侦讯存在的现代法律价值。业内人士看淡其前景,认为物证才是证据之王。正视侦讯的现实困境,在遏制其恶中肯定讯问存在的必要性。嫌疑人接受讯问既是义务,又是权利。物证虽然较客观,但是常需人证补充之。口供的价值,物证不能取代。侦讯对组织证据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侦讯实践本身就在探寻其规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