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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容忍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划分,但仅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划分,对判断是否成立容忍义务是不够的,必须根据不同标准对不可量物侵害提出新的学理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侵害所负的不同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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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生活(武汉)》2012,(2):54-54
掌帅印者绝不可粗暴心躁。此弱点,常人可.为帅则为大忌。斯大林,伟人也。然有严重缺点,粗暴乃其一。因有此缺点,列宁认为他不适宜担任总书记一职。列宁原话是:“斯大林同志太粗暴。这个缺点在我们中间,在我们共产党人相互交往中完全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在总书记的职位上就成为不可容忍的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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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药监局窝案落马的官员中,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是唯一的女性。她的贪法与众不同,除去最高一笔5万元外,单笔受贿金额大多是万元以下,尤以2000元居多。但“粒米成箩,聚沙成塔”,据一审法院认定,卢爱英10年间受贿居然达36万余元之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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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各国刑法所关注.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即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认定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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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作否认表示而对他人行为负责之规定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冲突,乃民法学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与拟制追认两种解释可能性。从司法案例及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种构造虽同样针对无确定内涵的行为样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填充,排斥拟制技术的运用,但二者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及法律基础不同,在构成要件上应作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在文义上将两种类型收编一处,在法律构造上难称妥当,需经立法途径加以解决,即应将容忍代理作为广义表见代理的特殊类型,而将拟制追认改为默示追认纳入追认代理的一般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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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警务政策虽然被世界各国警方引为圭臬,但其并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不论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还是现有的司法政策与警务政策,都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实行"适度容忍",而实行"适度容忍",必须遵循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平和理性、灵活用法的原则,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安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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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波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56-60
现阶段中国国情不适合采用"零容忍"的警务政策,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公安机关"适度容忍","适度容忍"应当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安机关的"适度容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平和理性、灵活用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