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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清 《党的生活(河南)》2009,(2):26-26
在干部考察、任用过程中,常常会听到有的领导议论某个干部“个性比较强”、“棱角比较突出”等等。在有些领导同志看来,干部的个性和棱角是不能容忍的。一些单位不出人才、少有政绩,恐怕与其领导用人求全责备、容忍不了有个性的人才有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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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5-30
在兰州、北京等几个城市随机抽样调查我国民众对色情业的看法、态度和公共政策等问题,调查后的资料分析显示:当前我国民众对色情业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众对色情业已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其容忍度的高低受到从业人员与自己关系远近的影响;同时,在对待色情业管理对策的态度上,民众会受政府的态度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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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未置可否。立法对此的悬搁表明,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单一的条文进行简单而直接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只是伪造的印章,则该行为只能定性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既有伪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观,在相对人对伪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对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他外观进行判断,以明确行为人行为能否定性为表见代理。正是伪造印章具有复杂的表见代理结构,立法不对其做出判断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审判实务中的特殊类案裁判,有悖理论上有关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应明确此类代理的主观性,且明确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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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6)
环境权利的研究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其遵从自上而下的人权—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以及抽象概念的研究范式。这使得环境权陷入或有或无的绝对观念中,而法律中大量的环境义务条款使环境权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公法领域,忽视了从利益到权利的发展形态。环境权利的研究应当采用渐进主义、类型概念的方式,将环境利益逐步权利化,使环境权利的保护强度逐步提升。在次序上,依次为生态型利益、人身型利益与精神享受型利益。在强度上,依次为利益、一般人格权与绝对权利。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通过利益法学修正目前的环境权理论并运用于司法和立法,最终目标是实现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这种立法现象首先应体现在部门法之中,其次才进入宪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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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2,(1):66-77
基于容忍义务,轻微损害免责已为学界和实务界共识.但是,轻微损害行为在违法性、责任承担及所处法律关系方面均有别于损害赔偿原因,其判断标准具有独立性,现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关于轻微损害行为的裁判标准方面尚存缺陷,裁判尺度亟待统一.为此,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对轻微损害行为进行类型化研判和探讨实属必要.在权利行使行为致轻微损害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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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论与反腐败“零度容忍”预惩机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介绍了破窗理论的由来及其“零度容忍”应用策略在社区治安中的成功实践,进而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出发,分析了破窗与腐败之间的共同点,提出了反腐败“零度容忍”预惩机制,即教育预防机制、监督控制机制、制度约束机制、金融监控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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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作为单纯的不作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拒绝。但在特殊情况下,沉默可以作为责任事由,也就是可以因沉默而成立法律义务,进而成立法律责任。具体的成立可能性在于:沉默作为推断性的意思表示,以及作为解释性的意思表示;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但沉默人引起存在一定法律情况的表象,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表象责任,也就是承担履行的责任。民法上的容忍代理权,是沉默人有意创设法律表象的结果,因此其必须承担法律表象责任。商法上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以及对商事确认函的沉默,同样构成法律表象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沉默人具有答复义务进而成立责任的学说立场,旨在将诚实信用原则绝对化,已经脱离了法律行为学说的领域,不值得赞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