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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支付保费为对价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额为目的的射幸合同。其中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寿险的保险期限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保单转让、质押借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金给付等情况难免会出现,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例如如何平衡受益人与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问题,本文围绕着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与债权、继承权的法律关系以及团体寿险中受益权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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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2):47-48
保监发[2009]59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险公司,各健康险公司,各保监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自扁动以来进展顺利,在创新产品、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方面等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使更广大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享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障服务,现决定按照逐步试点、稳妥推进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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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达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不健全、不稳固的。社会保险和商业寿险同属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因而决定了它们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一致。社会保险是基础,而商业保险是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优势互补,缺一不可。社会保险只能控制在最低生活标准上,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障比重将会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单靠国家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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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保险保障体系中,未成年人寿险乃是重中之重,然却不易厘清。未成年人寿险可以区分为一般的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和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前者仅须一般调整即可,而后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在法益衡量中道德风险控制的必要优位于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尚须限制运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对内还应进一步划分为丧葬费用损失填补保险和死亡定额给付保险。未成年人死亡定额给付保险理应受到特别限制,该限制以“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限制”为核心,兼及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在社会公众服务领域中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定型化的短期意外伤害险中例外地被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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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定寿险企业竞争力概念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寿险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近几年我国寿险市场主要寿险企业竞争力进行综合排名和评价,并对中、外资寿险企业竞争力进行对比评价。藉此找出我国寿险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提升企业竞争力提供有益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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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第一家合资公司中宏人寿在中国落地,十几年时1司内,我国已陆续成立了28家合资寿险公司。按照寿险公司7-8年盈利的规律,眼下应该是合资寿险公司结下累累硕果的时候了。但从去年底以来,外资纷纷撤出合资公司,而且自2005年合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达到8.9%的高峰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