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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国家通过法制和惯例为人民提供了"鸣冤叫屈"、"哭诉"、"陈情"、"请愿"的一系列途径或方式,以满足人民在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需求,保护人民的各种正当权益,防止官吏豪强过分危害人民。这些法制和惯例,虽然不具有现代"民权救济"的理念和内涵,但有着"为民做主"的基本追求。本着这样的追求,古代中国政治中长期形成的人民权益救济渠道主要有按照国家行政层级逐级申控的救济途径、通过巡回监察机构接受申控的救济途径、告御状与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特许"越诉"的非常救济途径等四类情形。这些途径归根结底是一种以"哭诉"寻求"青天"庇护为灵魂的垂直、单轨、纵向的救济途径,而不是横向平行分权制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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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1]是可以依法律或惯例加以救济的.法律规定或习惯认可的救济途径或方式也不少.这些途径或方式的设置本意,也许主要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而是为了方便国家廉政监督,主要是作为廉政监督途径而设计出来的.所以,在理解中国古代的人民权益救济制度和惯例时,应特别注意从这一角度去理解,千万不要简单地等同于近现代法制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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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谦反腐绝招一:敢做敢当。宣德元年(1426年),汉王朱高煦在乐安州起兵谋叛,于谦随宣宗朱瞻基亲征。待高煦m降,宣宗让于谦数说他的罪行。于谦正词崭崭,声色震厉,朱高煦在这位御史的凌厉攻势下,被骂得抬不起头,趴在地上不停地发抖,自称罪该万死,宣宗大悦,任命于谦为御史,当即下令派其巡按江西。虽巡按外地正是御史职责,算不上高升,却是重用。显然皇帝的做法是想历练于谦,待能力水平适合后再委以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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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陈寿传》中记载:陈寿,字本仁,历任户科给事中、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陕西巡抚、南京刑部尚书等职。他一生为官40年,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以至于因贫无家可归,晚年只得流离失所,甚至死后也无钱下葬,深为时人所称誉。尤其是他终生遵循为官“三不喜”的信条,更为人们所敬佩。所谓“三不喜”,即:不喜随意弹劾官吏,不喜为子弟亲友争功或谋取好处,不喜金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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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一代,巡按御史对宗藩的监控分三个层面:一是宗室成员,二是仪宾等异姓宗藩成员,三是王府官员等王府从属人员。巡按御史对宗室监控的司法权并不完整,基本只能举奏其违法行为,大致扮演了信息传递员的角色;对仪宾和王官,虽有较完整的举奏和惩处权力,但他们并不是宗藩的主体。整体上讲,在明代“亲亲、尊尊”的原则下,巡按御史对宗藩的监控无法全面发力,不可能根本解决宗藩的违法问题.其监控效果值得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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