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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活动者,另一类是社会活动者。所谓经营活动,指的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这种营  相似文献   
732.
733.
孙运梁 《现代法学》2013,35(1):139-152
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与迷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因果关系理论功能定位不清有关。我国现行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进行事实判断之外,还承担了规范归责的功能。因果关系应当解决的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关联的问题,而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则是刑法归责理论的任务。客观归责理论的贡献在于,在承认条件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跨越自然科学性的事实审查而进入价值性、规范性审查的阶段。客观归责理论除了提供判断规则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逻辑思维方法,促使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回归事实判断的功能定位,克服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色彩浓厚、判断标准不一的弊端。  相似文献   
734.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即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存在减责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受害人的外部关系。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或说明,规定的是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内部关系。第一款与第二款共同构成监护责任的处理依据,只有在适用了第一款的前提下,第二款才有可能被适用。  相似文献   
735.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36.
冉克平 《现代法学》2014,36(5):49-60
合意是对当事人的客观表示进行解释而形成的一致。在表示内容引起争议时,应对表意人的表达与受领人的信赖附加可归责性要件,以此作为判定合意的价值基础。当事人约定的对能够成为法律秩序所认可的行为达成的一致是合意的最低限度(确定性),其他条款可以透过补充解释以及任意性规范予以填补。"镜像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交易的需要,应对此适当修正。合同意向书的性质应依据其内容是实体性条款还是程序性条款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73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秉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内容,并稍加修改。该条第1、2款之间在规范逻辑上是外部与内部的体系关系:第1款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设有减责抗辩事由;第2款涉及当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与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在解读第32条时,要考虑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和我国特殊的制度设计,不能单纯地进行形式主义上的法律推理。  相似文献   
738.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范,归责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多元化状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的确立有利于侵权行为的预防和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具核心地位,无过错责任面临式微和分离的状况。我国侵权法采取私法自由的立场,旨在保护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739.
面对日益涌现的学校伤害事故及其法律纠纷,必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归属,完善特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公平、妥善地处理好受害学生利益、学校合法利益保护以及教育目的实现之间的平衡关系,还应对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740.
鉴于税法上对归责原则规定的缺失,文章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出发建议建立税法上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并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保障税务机关公正、迅速处理税收违法行为,体现法律教育与引导功能的合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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