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36篇 |
免费 | 26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27篇 |
法律 | 705篇 |
中国共产党 | 36篇 |
中国政治 | 117篇 |
政治理论 | 24篇 |
综合类 | 25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16篇 |
2022年 | 19篇 |
2021年 | 18篇 |
2020年 | 17篇 |
2019年 | 22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27篇 |
2014年 | 52篇 |
2013年 | 79篇 |
2012年 | 78篇 |
2011年 | 106篇 |
2010年 | 99篇 |
2009年 | 106篇 |
2008年 | 77篇 |
2007年 | 73篇 |
2006年 | 56篇 |
2005年 | 47篇 |
2004年 | 57篇 |
2003年 | 58篇 |
2002年 | 38篇 |
2001年 | 34篇 |
2000年 | 29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16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4 毫秒
941.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结合诉讼保全制度及功能,从申请保全必要相关性、诉权保障、程序利益合理分配以及司法审查前端管理的影响出发,以更好地衡平各方利益及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942.
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在形式义务来源说的理论框架下,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传统形式说对先行行为范围不作实质性限定,导致先行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泛滥。本文尝试在对先行行为教义学演进素描式勾勒的基础上,揭示先行行为从归因到归责的发展历程。先行行为只有对损害结果具有可归责性,才能引发阻止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应当以客观归责标准衡量先行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定。首先,先行行为必须是一种风险创设行为;其次,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风险关联,即对受(不作为)侵害法益的保护必须符合先行行为所违反的规范保护目的。 相似文献
943.
钟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7-28
随着技术设施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不断深入和广泛,技术设施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越大、地位越高,其对行政管理以及相对人的影响也成正比例的增长。尽管技术设施仅仅是一种技术性问题,但是技术设施的自身缺陷和隐患同样会带来对相对人的损害,对于这种损害依照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和相关立法规定无法给予救济,相关的制度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944.
本文分析探讨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特定情况下亦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但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945.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学校事故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相似文献
946.
梁晓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65-68
文章在国内产品责任法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法理学、民法学的基本理论,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实际中案例研究,整理分析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并试图提出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的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947.
舒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2):40-43
注册会计师通过履行其经济鉴证功能,从而确立其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如何科学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平衡注册会计师与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48.
滕宇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7(4):14-14,16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接着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即违法原则),然后分析和论证了违法原则存在的利与弊,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想。 相似文献
949.
王海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1):57-69
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应当被定位为结果归责的前提,而非结果归责的内容。在结果加重犯中,制造法不允许的基本结果之危险,涉及到实行行为的判断;而制造法不允许的加重结果之危险,与实行行为的判断无关,而是属于结果归责的内容。主流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着以下严重的缺陷:没有清楚地区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弱化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指示功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去讨论刑法限制行为自由的正当根据,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将同一内容反复检验,有损犯罪判断的经济性;不利于确立一个明确的结果归责的连接点,造成结果归责判断的混乱。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的下位判断基准,无法为行为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可以借鉴的内容。制造法允许的危险、单纯降低法益的危险等下位判断基准,确实可为结果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值得注意的内容,但受制于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实行行为的判断之中。 相似文献
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