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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徐学银 《求索》2007,(7):82-84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新《合同法》虽未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不可避免。许多国家已经成熟地适用该原则。在我国合同立法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我国应该先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将来修订合同法时再引入该原则,但在立法时应注意不能概括立法、防止滥用、避免对新兴风险行业的冲击。  相似文献   
92.
93.
禁止不利变更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为其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变更原行政行为时 ,判决不得较原行政行为对其客观上更加不利 ;禁止不利变更应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这需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5条第 1款 ;禁止不利变更的合理性基础不是“权利保护说” ,而是实现程序正义所要求的诉辩平衡理论。  相似文献   
94.
王伟  金海统 《时代法学》2003,1(1):36-44
情事变更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损益平衡原则,旨在避免最严厉的公正转化为最大的不公正,以体现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情事变更制度从判例走向成文已成为世界民事立法的潮流。本文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上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裨益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  相似文献   
95.
96.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军(德国国籍)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杰妮(德国国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小钧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德公司)系案外人金雷和薛小钧于2002年成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钢材、机电产品、玩具、灯具、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的  相似文献   
97.
98.
99.
邱雪梅 《求索》2011,(9):171-173
国家房贷政策调控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整,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可预测。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控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即使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可适用合同法上之情事变更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处理,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0.
《今日上海》2011,(11):59-59
目前众多新业态已远超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范围,以致“取名”常卡壳;办理项目变更时,经营范围用语中“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法定组成部分又难以准确表述。去年7月起,市工商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上海相关产业指导目录及配套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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