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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有待厘清,证据移送及协同调查规则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需落实落细等。为加强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配合,避免不同机制功能重叠和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诉前应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置磋商前置程序,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顺位;诉中应建立并完善证据移送与协同调查机制;诉后应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相应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32.
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96-9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我们如果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现实危害性、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及历史必然性等方面来论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则可能会取得一些有益的收获。 相似文献
133.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4.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对交通行为的规范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做出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法理根据。其重要作用在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履行和提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在及时救济保护受害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5.
宁红丽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6):30-43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136.
夏青青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1):75-7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宪法权威、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融入世界潮流、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实践中,构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从赔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证国家赔偿渠道通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37.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公民人格尊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新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对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然而本文就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赔偿的必要性,赔偿金的扩大适用,以及赔偿标准等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38.
侵害著作权之赔偿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悦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6):86-88
为应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采取合理而充分的救济制度来制裁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学界应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入手,对侵害著作权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引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制裁,同时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