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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民事主体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时,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在民事审判中具体适用赔偿上,应根据个案的性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83.
284.
一、环境健康损害的医学认定应专业化、规范化,其法律救济也需定型化、标准化
污染物质通过生活环境作用于人体,进而产生健康危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医学和法学问题。一般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以下简称‘一般健康损害’)多为直接性侵害,侵害对象特定,并以肢体伤残为主,损害后果即现,损害计量较容易。因此,被害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得到有效的、公正的救济。 相似文献
285.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采取实际履行等补救办法外,还可要求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作了基础规定,其中第74条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规则。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第74条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286.
287.
一国的国民在他国受到损害,需要向东道国寻求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东道国的国家责任问题。国家行为对外国人造成损害与私人行为对外国人造成损害,其行为的可归责性是不同的。要判断东道国对外国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其国际法上的义务,不能单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还应该从国际法的层面来考察。在私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东道国没有"运用相当注意",它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一国的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时,个人(包括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国家代为提出外交求偿的基础。 相似文献
288.
张迎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5):22-27
目前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过于简略、原则、粗疏、模糊、操作性差的缺陷。有必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适当扩大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种类或范围,纳入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或患有艾滋病、性病而故意隐瞒致传染给对方等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应是“受害人”;义务主体应包括明知故犯的第三者。 相似文献
289.
我是一名矿工,因生产事故受到伤害,被定为一级伤残,有关部门决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我工伤待遇。一个活蹦乱跳的小伙子,突然变成了一个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废人,这生不如死的状态,使我的精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有关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工伤待遇,厂方是否还应当按民法通则给予我一定的精神赔偿? 相似文献
290.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125-132
生命权受害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害是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既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而间接性的物质损失所占比重远大于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死亡赔偿结果的"同命不同价"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生命权受害的赔偿内容过于侧重于死者亲属的间接物质损失.但是,相较而言,间接性的物质损失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现实性,死亡赔偿制度将其作为侧重点是不科学的,导致的问题也不易解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应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生命的精神价值.间接性物质损失的赔偿,只需赔偿受抚养人生活费即可.通过这种整治,同命不同价的命题有望得到破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