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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韩冰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4):102-105
目前我国婚姻法缺乏有关离婚时子女监护问题的完整、系统规定,现行法的诸多内容残留着"父母本位"痕迹,不符合21世纪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借《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我国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22.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其集中反映了以脑瘫儿为典型的患儿对其在胎儿期所受侵害的赔偿问题,以及与之关联的审判实务中的技术处理问题。现有法律框架中,对胎儿身体健康等人身性权利的保护尚属空白,涉及脑瘫儿这类特殊患儿的侵权赔偿主张更存有争议。对此,该案不仅肯定了患儿有权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对其之前在母体内所受侵害主张赔偿权利;并针对性地就"脑瘫儿"这类成 相似文献
23.
孩子,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国家的希望。孩子归谁抚养、由谁监管可能影响着一个孩子的成长轨迹。在夫妻反目对簿公堂,当天灾人祸之下抚养权不得不移转的客观现实面前,法官的一次法槌敲动可能决定了一个孩子的未来。为此,每个法官都应在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这一裁判准则的基础上,综合全案情况,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裁判。笔者挑选司法实践中几则案例,与大家一起细细品味此类案件中的法律规定、法官裁判思路与心理。 相似文献
24.
陈志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66-68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漏洞,究其原因是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不可操作性。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特别是避免父母虐待子女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应在理论上区分亲权和监护权,明确监护权撤销和转移的具体程序,建立国家监护,明确监护侵权标准和侵权诉讼启动人,以期完善我国的监护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25.
刘金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5):119-124
德国以法律上的照管制度取代了旧法例之成年监护制度,日本以任意监护制度改造了旧法例之成年监护制度,都形成了以维持正常化生活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为指导,以尊重、保护、辅助为核心,强化公权干预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两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和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6.
27.
《中国法学》2015,(2)
从世界范围看,成年监护制度目前清晰地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从全面监护转向部分监护,制度利用者扩大化,保护与支援措施多元化,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尚滞后于现代世界主流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签署国,我国应结合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实际,顺应当前国际趋势,确立人权监护模式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自我决定、最小限制和能力推定为原则,并扩张制度的利用者范围,以意定监护契约为监护主要设定方式。在法定监护中确立有限监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监护、保佐与辅助三种措施。同时完善《老年法》第26条,建立起以吸收《精神卫生法》和相关行政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监护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8.
吴穹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17-20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表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绝大多数的成年在读子女,这使得法律界和社会争议不断。该规定不仅不完善,且与社会观念、我国教育制度相违背。而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中均通过不同方式明确规定了成年在读子女仍享有一定的被抚养权,不仅符合国情、社会观念,也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立法上,我国应当出台新的《婚姻法解释》,解决在读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对成年在读子女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确定抚养人是否应延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或是确立一种"相对扶养义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则应根据当地情况,放宽标准,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保障成年在读子女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29.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晰,法律救济措施不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差等。而西方立法经验包括: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的分离,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起到托底和救济的作用,以及具有明确有效的监护救济机制。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在: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在监护中的法律地位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救济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30.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2):76-92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存在不足,外部立法体系的结构分散,在婚姻家庭法中欠缺监护制度的专门章节;内部立法体系的结构不全、欠缺通则性一般规定、且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均不完善。构建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其外部立法体系宜采用"总—分"立法模式,将其通则性一般规定置于民法典"总则编",将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置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内部立法体系宜采取"三分法"(监护制度通则+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将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为父母照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后者又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将成年人监护改称为成年人保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后者又分为保护、保佐与辅助三个层级的措施,这可能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