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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上岸”作为当代青年在“内卷式奋斗”与“佛系式躺平”之间寻求暂时平衡与稳定的权宜之计,是青年在文凭通胀、就业难和个体发展路径不确定性激增的背景下,走向成年个体、探索自我生平的“悬浮”之旅,也是在生命事件“夹缝”中形成自我身份认同与成年社会角色的“两难”之旅。青年在社会时间表与制度结构中,发挥自主性与反思性建构个人生命历程,探索生活方式,寻找人生的意义与价值。面对“岸”的想象和现实困境,社会应当给予青年试错与探索的机会,营造包容友好的社会氛围,帮助青年寻找“生活之趣”,拓宽“人生之岸”。  相似文献   
682.
《民法典》已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原则情况下,应当重视法律内续造,从民法与特别法衔接以及法律条文内在含义的体系解释视角使《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监护履责施加必要监督的含义更加清晰。按照人身监护的功能主义解释立场,探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委托照护、临时监护可能具有的监督含义,以分程度的多元化监护监督措施改善单一依赖监护权撤销的功能不足。从未成年人优先价值位阶、法定代理内外部关系、发展性亲子关系等不同侧面完善“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不完全法条的解释,以规制财产处分效力间接形成监护监督效果。通过阐释强制报告、家事关系调查和督促、支持起诉的程序机能,进一步释放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683.
重大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各种实际的政治力量的基本利益和容忍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坚持党的领导是建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前提。伊朗宪法所规定的、体现着一元化的政治机构领导和一元化的政治指导思想的监护委员会制度,可能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具有借鉴意义。在现有的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由执政党严格控制的违宪审查机构,应该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更进一步地,这种掌握着核心权力的违宪审查机构的建立,能够为国家较低层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建设拓出空间,从而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稳健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684.
我国民法将监护作为补足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手段,导致监护被行为能力侵蚀和遮蔽,于功能上由关爱走向限制。法律剥夺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自我决定权,致使被监护人不得不托庇于监护人。《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本为克服法律整齐划一规定之不足。但由于与行为能力挂钩,意定监护困顿于监护人选择的狭窄视角,极大地减损了功能矫正力度。解开意定监护功能异化之结,需要找寻在不违背基本法理情况下将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脱钩的办法。通过目的解释,经由解释论路径重构行为能力与监护关系,使意定监护回归本人利益保护这一立法目的,系可行的路径。对《民法典》第28条和第33条作目的性限缩,将其限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情况下监护的适用;而将行为能力非欠缺时的监护,视为一个立法未予规定之悬而未决的问题,通过运用民事法理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调整,系可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685.
蒙堂计 《法制与经济》2020,(1):94-95,100
民法总则在继承德国民法典三级制的行为能力制度之时,进一步拓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其对于维护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前述的划分方式过于笼统,且缺乏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致使监护人等民事主体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文章认为通过借鉴日本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为相关民事主体选任监护人、保佐人或者辅助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加紧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督促监护责任人等民事主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职责,进而达到监护等制度设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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