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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第一次明确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规定在刑法之中,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数额限制。尽管如此,扒窃行为依然高发,而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扒窃案件却屈指可数,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背离了扒窃入刑的立法目的。从扒窃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扒窃入刑的意义,检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刑罚正义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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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国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51-5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应该作为行为方式还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凶器该如何界定?扒窃该不该入罪?对盗窃罪处以死刑在我国封建法律文化中并没有形成传统,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也没有形成通例,废除盗窃罪死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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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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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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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冠华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2(4):76-79
识剐扒手是警察实施反扒战术的前提和基础,警察应把握扒窃案件特有的规律,从扒手的言行、举止和穿着打扮等外显特征入手,利用直接观察、间接观察、触觉感知、特勤指认、物证倒查等方法,遵循隐蔽、有利、安全的原则,按照伪装、接近、辨别、确认等识别的程序和步骤,做到对扒窃案件的精确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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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林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1):23-25
聋哑人扒窃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呈现职业化,使用的工具比较先进,时空具有特定性。造成聋哑人扒窃犯罪的原因或因教育方式不当,或因管理失控,或因社会歧视,或因自身的弱点等。要预防和减少聋哑人扒窃犯罪,需更多地关爱聋哑人,有效地挽救失足聋哑人,加强对聋哑人的法制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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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中,主张扒窃犯罪场所仅为公共场所的观点所依据的各种理由均难以成立。非公共场所为扒窃犯罪场所符合文义解释结论,司法实践中不应当通过限制解释方式将扒窃犯罪场所缩小解释为公共场所;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结论,扒窃之犯罪场所包含非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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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2):56-59
在当前各类扒窃案件中,以苹果手机为犯罪对象的扒窃案件发案率很高,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借用犯罪学日常活动理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被侵害物品、受侵害对象和社会环境四个方面对苹果手机易成为被扒窃对象的成因进行分析,建议从专门打击、动态巡逻、控制销赃、证据收集、情报导侦、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对这类扒窃案件进行侦查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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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的法理构建,是被害人教义学与行为人刑法分工合作的结果。一方面,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进行扒窃概念的建构;"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并非界定扒窃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应以"贴身禁忌"作为扒窃概念的思想基础。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不在贴身范围内,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另一方面,应当发掘立法原意中的行为人刑法思想,在责任阶段限缩扒窃犯罪的打击范围;利用功能性的责任概念,在责任层面视情形给予扒窃的偶犯予以责任的减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