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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梁根林 《法学研究》2013,(2):131-150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一律入罪、但书是否得为扒窃的出罪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对但书及其规制下的罪量类型、政策机能、体系定位、出罪机制的基本共识,消除刑法知识转型时代不同话语系统囿于语境差异的对话困难。通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定为背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分析我国刑法特有的罪量要素的类型与政策功能,可以认为,扒窃包含为但书所规制并须结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涵摄的罪量要素。从扒窃行为的客观不法与“扒手”的人的主观不法两个维度,才能揭示扒窃的规范含义,并据以依次判断扒窃行为是否该当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不法行为定型,既表明我国刑法包含涵摄罪量要素,也展现了我国刑法以行为不法为基础,重视人的不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22.
近年来扒窃案件发案率持续增加,且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惯犯作案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写入刑法,从犯罪形态、停止形态、定罪量刑这三个角度出发对扒窃型盗窃罪进行司法认定研究,以此有效解决扒窃入刑后标准模糊、界限不明等争议。  相似文献   
23.
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扒窃”行为作了简要的论述和评析,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厘清和认定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4.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扒窃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等仍未细化,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是对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随身携带的范围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对象仅限于体积应当较小的财物;扒窃不是行为犯,其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5.
史运伟 《法制与社会》2012,(19):140+144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用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这三种特殊盗窃行为,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他人人身、生命安全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再加上这三种犯罪行为取证难、不易查处,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这三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不以盗窃金额为定罪标准,这样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不再是单一的数额标准,也有行为犯的标准,多重定罪标准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一些难题,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把握批捕标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26.
客运列车人财物高度集中,是扒窃分子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要场所之一。铁路公安民警在现行扒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为达到侦查破案、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对现行扒窃案件需采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手段。在手段运用过程中,行为的暴露及缉捕方法不当对公安民警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加强对现行扒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处置措施的研究,即从战术层面对反扒窃侦查措施进行总结,对铁路公安民警在打击现行扒窃违法犯罪过程中防止行为的暴露,有效控制扒窃分子,确保旅客、公安民警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7.
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28.
聋哑人扒窃的社会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聋哑人扒窃犯罪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一些聋哑人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误入歧途;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残疾人,犯了法会被网开一面,处罚不会太重。预防和治理聋哑人违法犯罪行为仅靠司法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建立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关爱聋哑人,从本质入手,从源头做起,把聋哑人扒窃案件的发案率降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29.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5月4日晚,在公交车上扒窃的颜某,被民警抓获,成为成都第一例因扒窃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在5月1日前,扒窃行为受到的处罚一般视金额而定,如没达到一定金额,将由警方处以行政治安拘留的处罚。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颜某是否因扒窃行为入罪而刑拘,在警方、律师和法律专家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相似文献   
30.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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