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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盗窃行为,如扒窃行为深恶痛绝,然而,由于过去刑法对扒窃行为没有规定,对扒窃作案案值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行为人,无法定罪处理,处理上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与扒窃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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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一直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由原来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变成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就关系到所谓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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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的防控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基本方针,可以把扒窃行为的控制概括为道德控制、社会控制、司法控制三个基本方面。文章从道德控制、社会控制、司法控制三个方面,论述了扒窃行为的控制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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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交车上的扒窃犯罪发展势头迅猛,不但发案居高不下,而且大案突出,严重影响首都公共交通治安秩序和群众出行的安全。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对当前公共电汽车上的扒窃犯罪活动进行了调查,对今后打扒工作提出了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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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下,扒窃案件依然是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重要亚型,地铁作为扒窃的"热点"案发区域,给市民日常出行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虽然,严厉打击和防控地铁扒窃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共识,但是,受地铁人员流动性大、侵财目标广、重点人员多、侦查取证难等因素影响,扒窃案件依然发案数较高,破案率较低。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有40个城市开通运营地铁,总线路里程达6736.2公里,(1)地铁扒窃案件的持续高发,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新时代,地铁公安机关应深入分析地铁扒窃案件高发的原因和机理,转变思维理念、深化机制改革、深挖智慧赋能,依托"智慧公安"建设,增强地铁扒窃案件打击的科技含量,精准防控地铁扒窃犯罪,进一步提升地铁扒窃案件的打防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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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12-114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调整,包括细化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等。文章分析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与适用,认为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作为行为犯对待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宗旨,同时这种新增的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理论的停止形态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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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琼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90-93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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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71-74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价值随后"的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原则,对于特殊盗窃未遂入罪问题,同时还应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和地区治安形势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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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74-77
《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扒窃纳入刑法范围予以规制,但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激烈矛盾,加之无数额、无情节限制,因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的限制,但处罚的范围仍然过大,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以限制入罪为视角,通过厘清扒窃的行为性质,区分既遂与未遂,合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圈定扒窃入罪的合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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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