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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方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1):55-57
成立扒窃必须具备两方面特征:空间特征和对象特征,认定扒窃不需要以携带凶器为限制,但如果扒窃一律入刑,将给一线办案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解释,以规范、统一入刑标准,对扒窃入刑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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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第一次明确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规定在刑法之中,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数额限制。尽管如此,扒窃行为依然高发,而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扒窃案件却屈指可数,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背离了扒窃入刑的立法目的。从扒窃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扒窃入刑的意义,检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刑罚正义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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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扒窃者,也是受害者,一条巨大的黑色利益链曾扼杀了孩子们的纯真和善良。解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而教育和安置好这些孩子,则是一项更为长远细致的工程。新疆,正在以各种行动,给回到故乡的流浪儿童一个美好的明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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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74-77
《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扒窃纳入刑法范围予以规制,但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激烈矛盾,加之无数额、无情节限制,因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的限制,但处罚的范围仍然过大,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以限制入罪为视角,通过厘清扒窃的行为性质,区分既遂与未遂,合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圈定扒窃入罪的合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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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春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4):90-93
在大中城市中公交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必备工具之一,但是在这仅有的空间里却经常出现一幕幕不和谐的现象——扒窃,呈现出与城市人文思想极不相称的态势,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的繁荣稳定产生了极大的隐患,严重的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分析受害者、扒手两方面因素,研究探讨其治理对策,能有较地减少车厢内的不和谐音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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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打击“扒窃”犯罪是城市街区犯罪侦防的重要内容。以北京为例,新形势下,大城市扒窃犯罪的规律特点与以往已有所不同。为有效遏制“扒窃”,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信息研判机制、协调合作机制、科技强侦机制和侦查破案机制,这是有效控制城市中心街区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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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等三种行为直接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依据对盗窃罪的传统理论产生的冲击并分析了在目前形势下将扒窃直接入刑的背景;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提出需要对扒窃的两个核心特征即"公共场所"及"随身携带"进行严格界定,以便对扒窃行为做出限制性解释,避免扩大扒窃入刑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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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严格认定三种非数额型盗窃犯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原则标准及在量刑均衡上的考量进行探究,通过严而不厉的视角研究非数额型盗窃罪的适用,希望在具体司法解释出台前能对非数额型盗窃罪的适用提供有益思考,指导其司法实践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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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90-101
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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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