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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缔约信息告知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于确保保险人获得评估风险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正确决策。其履行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关涉保险交易公平是否能够达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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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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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6月6日,汪某(化名)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附加条款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系汪某,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特别约定本保单只承担驾驶员因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其身故、伤残及支出的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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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一、引言关于为船舶抵押融资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是近几年来海商法学界人士探讨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刊1996年及1997年版分别发表了题为“论船舶抵押融资的保险保障”(以下简称“96刊文”)和“浅析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以下简称“97刊文”)的论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论文给予笔者极大的启示,因此也愿加入讨论,就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含义的争议“97刊文”的作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之所以未能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界限,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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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周某与叶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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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2月24日,原告张某通过被告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姚某投保了被告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4日,投保人及被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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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9):57-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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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构首先离不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也即承保机构和投保人的确定。在承保机构方面,我国宜建立政府公司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在投保人方面,应扩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适格投保人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