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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缔约上,也要体现在履约过程中。保险人在因投保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又以自身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中其他严重疾病具体涵盖的疾病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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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属于一个讲究诚信的行业,但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一直被多年以来保费高额增长的光环所掩盖,或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或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未能说明条款,使保险人的诚信丧失;而投保人保前欺骗,保时瞒骗索赔的情形时有发生,投保人也丧失了诚信道德,本文论述了保险业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对策,意在说明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都自觉履行诚实守信原则,才能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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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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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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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至2004年7月,张某在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2001年6月,公司客户杨某、周某(二人为夫妻关系)通过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投资连接险”的险种,并额外购买了两份各为10000元的投资附加款,投保手续由张某办理。2003年8月杨某发生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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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寿保险业务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存相克,并引起法律认知上的种种误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人寿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人寿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正当权益。本文试以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康宁终身保险”为例,对此作一粗浅论证,以期有益于这方面的专业研究和立法完善。人寿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的缺陷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制订的“康宁终身保险”格式合同之第1条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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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北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3,(1):56-58
近年来,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造成的保险纠纷、保险投诉日益增多,中资保险公司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佳,信誉度普遍不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诚信,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建立中国保险信用体系,这是因为:入世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享有同等的待遇,中资保险公司与有着良好信誉的外资公司竞争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权威的保险信用体系;另外,建立保险信用体系,也是中国保险业监管、中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客户自主选择中国保险企业市场的需要。那么,怎样建立中国保险信用体系呢?这就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失信惩罚管理、建立和发展我国的保险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开放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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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为各国法律所确认,但在实践中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文章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入手,并结合司法实践,详细解析如实告知义务的本质内涵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