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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是对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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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单失效,保险公司可以尽享一万多元保费,只需退回几百元的现金价值,即使算上分给投保人的红利,保险公司也可以净赚万元。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似乎是比保险本身更划算的买卖——中美大都会"保单失效"事件只是这种潜规则的一个例证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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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是我国《保险法》中一种特别的保险方式,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方式做了更为严谨和准确的规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本文拟就通过对新《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进行评析,来阐述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新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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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调整所有类型的保险,是保险领域的一般法;《海商法》第12章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是特别法。但由于《海商法》早于《保险法》出台,当两法存在冲突时并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海商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法存在明显差异,相关部门也未就此问题做出说明。这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一些问题。《海商法》应当效仿《保险法》,引入投保人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