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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随着现代服务行政理念的不断深化,政府角色的重新建构提升了公民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现代行政国已经不再是国家的守业人,它逐渐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公仆。国家为有效实现调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和谐运行的最终目标,就必须扩大行政活动涉及的范围,但是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资源配置、利益冲突之间的紧张局势,因此,现代行政国家注重发挥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行为模式优势。目前,我国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其中的缺陷。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城市建设规划的不合理等利益冲突的激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途径真空造成的。因此,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以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程序化,将行政规划行为侵权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性保障。  相似文献   
3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又是其履行的前提,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意义又有何区别?本文将从合同的概念入手,论述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而分析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法律意义,并借鉴其他国家合同的有效要件加以比较。  相似文献   
33.
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 判决的效力,有形式的效力和实质的效力.形式的效力指判决的拘束力,实质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等.[1]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2]一般而言,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当然要受判决效力的约束.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依据辩论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表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人.[3]这体现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因为实体法律关系所生争议,都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有两造当事人的对立结构.实体法上的绝对权或相对权,在民事诉讼上都成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所以,法院裁判产生的既判力、执行力一般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外,既判力和执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34.
本期编发的一组文章,主要围绕财政宪法学的各个层面展开讨论。公共财政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然而,从宪法学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却不多见。同时,在宪法学领域分工日益细致过程中,财政宪法学主题的提出也应时而生。本组笔谈中的前两篇论文侧重于对财政宪法学理论框架的描述,澄清了目前对该学科的误解,但作者的思考路径各有差异。第三篇则通过对预算法律说的辨析,提出预算在我国宪法中并不认为具有法律性质,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后两篇则对税收原则进行了宪政解读,当然观点和论证有很大不同。由此,从学科到具体问题,财政宪法学的轮廓渐渐清晰。  相似文献   
35.
行政和解和调解: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没有被法制建设实践所推翻,也没有被理论所驳倒.行政争议的和解或调解并非基于也不必纠缠于行政权的可处分性,而是基于公众参与所发展起来的一项为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进行事后协商和沟通,即组织相对人的补充性参与,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并形成共识的机制.基于公众参与而引入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信守承诺、禁止反悔.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和合意,表明了当事人双方放弃争议权的意愿和得到保证履行的期待.法定机关对协议的强制执行不能基于承诺和合意本身的拘束力,而必须基于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36.
《法学》2021,481(12):15-26
  相似文献   
37.
我国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了经验主义的发展路径。对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实践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应当坚持内因为主,外因为辅的原则,围绕事实拘束力的来源和达成路径这一关键点,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生成、更新、废止机制,辅之以更为合理可行的援引适用机制,从而促进检察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同时,综合采取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标准,提高检察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水平,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研究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构建既体现出个性,同时也符合检察权运行的一般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8.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行政法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从平等原则出发,应将设定裁量基准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裁量基准相对于立法而言是裁量权的一般行使,相对于公务员而言则又是裁量权的控制手段。裁量基准虽非立法,但经由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原则的转换而对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适用裁量基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个案考虑义务。在裁量基准适用的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在非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适用裁量基准,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审查存在裁量基准的案件时,法院要进行两阶段审查,先审查裁量基准自身有无合法性,再审查在适用裁量基准上有无合法性。  相似文献   
39.
朱浩兴 《法制博览》2024,(12):60-62
我国并未规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之法律拘束力,学术界对此也鲜有研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发回裁定之拘束力的处理态度完全不同,对我国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安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以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发回重审裁定相关理论与实务的剖析,参考德、法、日立法及理论研究,探讨发回裁定之拘束力。  相似文献   
40.
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力 《法律科学》2008,26(6):40-53
中国案例指导的合理性论证及地方性实践已经很多。但是,这一制度的基本运作问题还缺乏深度的讨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从案例归纳出的特定规则,也包括决定性判决理由。这种“双重结构”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一种充满技艺的经验理性过程,其中,“区别技术”在中国本土化的分类适用是关键所在。如果预设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司法解释形式,那么“司法解释权”的内在原理就决定了案例指导运作应当有一个起码的框架性标准,引入示范诉讼机制则是利用现有诉讼以最小成本达致这个标准的选择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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