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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海继宣 《中国监察》2012,(12):60-61
2010年12月17日,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原主任助理杨丹犯挪用公款罪,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一案件在海城市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人们不禁要问:杨丹,为何由一名颇有前途的干部堕落为罪犯?私欲膨胀伸"黑手"杨丹,女,1968年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大学文化。1989年12月,杨丹在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铁东建筑公司参加工作,1997年8月,调任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经委任现金会计,2000年海州管理区经委更名为工业办,杨丹任  相似文献   
62.
2013年2月4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矿集团衡基公司原总经理叶岩松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叶岩松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1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相似文献   
63.
前不久,某县一名人大代表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查处当中,未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刑事拘留该代表。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疑,认为检察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未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就对县人大代表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64.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应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运用法理学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从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挪出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等角度看,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个人”是指挪出人.“使用”包括本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本人间接使用又包括给其它个人和单位具体使用。“使用”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它包括占有公款打算使用但还没有使用、使用预备、已经实际使用.且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个人占有公款。  相似文献   
65.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  相似文献   
66.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是刑法理论界聚讼的焦点。1997年先后颁布的三个相关法律解释的内容表述亦有语焉不详之嫌,为了防止犯罪圈的恣意扩大必须从刑法学理论角度对归个人使用三种客观表现形式进行规范认定。本文从三种"归个人使用"客观情形展开,通过文义、论理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希冀探究"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边界模糊术语的准确内涵与外延。  相似文献   
67.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68.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发案率很高,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造成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案例分析出发,并围绕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目的及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等问题来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69.
刘东  姜传伟  李兵 《法制与社会》2010,(30):261-262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70.
崔皓 《法制与社会》2010,(19):70-71
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围绕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象、共犯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激烈地论争。本文主要对"归个人使用"是否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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