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70篇 |
免费 | 8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3篇 |
工人农民 | 11篇 |
世界政治 | 56篇 |
法律 | 986篇 |
中国共产党 | 69篇 |
中国政治 | 228篇 |
政治理论 | 25篇 |
综合类 | 20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17篇 |
2022年 | 19篇 |
2021年 | 25篇 |
2020年 | 32篇 |
2019年 | 12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9篇 |
2016年 | 24篇 |
2015年 | 40篇 |
2014年 | 104篇 |
2013年 | 105篇 |
2012年 | 119篇 |
2011年 | 149篇 |
2010年 | 139篇 |
2009年 | 123篇 |
2008年 | 122篇 |
2007年 | 90篇 |
2006年 | 97篇 |
2005年 | 63篇 |
2004年 | 40篇 |
2003年 | 66篇 |
2002年 | 65篇 |
2001年 | 42篇 |
2000年 | 53篇 |
1999年 | 7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57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本文由姜某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说起,分析姜某忠的责任认定及能否适用缓刑问题,认为适用缓刑一般而言应该是被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刑,“以下”是明定的。与三年以上是两个不同的量刑档次:如果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只有判决在三年或三年以下,才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82.
[基本案情]某日,被告人王某(已成年)手持针药瓶在公路上走,当看见被害人刘某某迎面走来时,遂走向刘,故意与刘相撞;同时将手中的针药瓶丢在地上摔坏,王立刻拉住刘,说是刘把他的针药瓶撞到地上摔坏了,要刘赔偿25元钱,否则不准离开。刘被迫拿出一张50元的人民币给王。王接过后,未找补,转身就跑,刘在后紧追不放。当跑到一公厕旁时,王停下来,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叫刘不要再追,否则就不客气了,刘仍然朝王走去,王便持剔骨刀朝刘砍去,将刘左上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分歧意见]在实践中,就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若干不… 相似文献
83.
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4.
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85.
一则小故事:荐贤让位。讲的是春秋战国时代,晋景公派邹克出使齐与国受侮辱而引发的故事。郤克是一个驼背,恰巧与跛子的鲁国使者和一只眼的卫国使者碰在一起,受到齐顷公之母萧桐姬子的耻笑,并故意派与三位使者同样长相的人去接待。邰克十分气愤,感到莫大的羞辱。在回途至黄河边上发誓说:“请河伯作证,非报齐之仇,决不甘休。”回国后,即奏报晋景公,要求出兵伐齐,以报仇雪耻。 相似文献
86.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8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88.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行为。但是,这一表述容易使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产生如下疑问: 相似文献
89.
钟媛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48-51
在侵犯财产的案件中,出现了许多“事后占有故意”的情形。“事后占有故意”现象在刑法学界引起了较多争议。本文对“事后占有故意”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0.
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是指导致合同违约的主观原因,即合同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渊源于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违约方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可以区分为故意违约、过失违约与无过错违约。合同违约主观状态的区分,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维护合同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