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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监狱刑罚执行中,减刑是最严肃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减刑制度已进行过不止一次的改革,目前仍应继续深化。一、监狱罪犯改造与减刑现状(一)减刑标准不够科学目前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主要以计分考核为主。减刑政策原则上以考核分为主要依据,其他诸如行政奖励情况,老、病、残犯照顾,以及上缴罚金(民事赔偿)等为辅。但部分地方的减刑办法中,考核分只能作为能否申报减刑的基础条件,与减刑幅度联系不紧密,甚至不挂钩。而罪犯日常改造的考核又以计分考  相似文献   
242.
本文案例启示:脱离共犯,是指在共犯关系成立后,未结束犯罪之前,一部分共犯者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并中断与其他犯罪者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共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脱离共犯可以发生于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结束前的任何阶段。判断是否成立脱离共犯时应以脱离者有无中断自己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准则,同时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脱离者对于脱离后其他共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其脱离前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并根据我国刑法从犯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243.
《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相似文献   
244.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245.
《现代法学》2016,(2):43-60
与商标、版权不同,中国专利权保护网至今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导致漏洞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专利侵权行为行政执法权与刑事责任的缺失。一些理论认为侵害商标、版权等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这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所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动用秩序行政的手段予以制裁是可以接受的;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其侵害行为应当归于民事纠纷范畴,权利人遭遇侵害时只能自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侵权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国家也不能动用秩序行政的方式进行保护。这可以从创新驱动发展下专利保护面临的严峻现实、导致专利保护严峻现实的理论误解、专利民事司法救济在构建创新秩序方面的局限性来展开论述。强化并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及时将专利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是弥补专利权保护网上巨大漏洞的两个重要手段。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迫切的。  相似文献   
246.
王希平 《法制与社会》2012,(21):256+260
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届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247.
人类自产生始,就免不了矛盾、冲突以及各种或轻微或重大的侵害行为,而化解侵害行为的方式,从激烈的血族复仇逐渐发展到和缓的赔偿,从群体责任逐渐向个人责任过渡.罗马法及传统普通法上的侵害责任,无论是罚金还是赔偿,都带有报复和惩罚的特性,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原则,以损害赔偿为己任的侵权法还隐藏在刑法和侵权法交错的乱象之中.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标志的近代侵权法成熟之前,古代侵权法的历史可以描述为一段不断涤除惩罚思想、不断净化赔偿观念的历程.  相似文献   
248.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是刑事审判改革领域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自2009年6月被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以来,温岭法院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总结提炼出"个案量刑五步法",改变了传统的"估堆量刑法","五化量刑法"取得一定成效。在枚举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建议从量刑情节比例设计、量刑程序设计以及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扩张三个方向切入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   
249.
王弘宁  刘佩 《求索》2013,(11):178-180
国有资产监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是对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现实回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更为重要。我们认为,在刑法框架内国有资产的界定须以法律为依据,国有资产产生的非法利益、单位"小金库"、国家参股企业的资产与收益皆应归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国有资产犯罪形式多样化,主要包括营利型犯罪、占有型犯罪和渎职型犯罪等,国有资产犯罪与国有资产的非法侵占具有量的区别。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要适时调整刑法规制范围,增加财产刑,明确司法解释对国有资产的范围界定,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的规制力度与实时政策协同。  相似文献   
250.
张绍忠 《人民司法》2012,(15):75-80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功能异化及现实表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4月13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条文表述看,本罪仅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是由于个人履行能力的不足,难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仍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然而,本罪在立法上的不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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