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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陈旸 《国际资料信息》2014,(1):41-44,54
2013年1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就欧美之间的数据安全协议发布了一系列评估报告,并制定了战略文件,要求美国改进数据保护措施,重塑欧美信任.这是斯诺登曝光美国国安局大规模搜集数据资料的项目后,欧洲迄今为止所采取的最系统、最具体的行动.该行动表明了欧盟的立场,提出了详细的动议,将不可避免地对数据信息领域以及欧美关系的下一步发展产生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欧委会的战略文件及评估报告,阐释这一系列报告的背景与意图,并展望其前景和影响.  相似文献   
62.
智慧警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警务发展形态,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然起步。但数据安全规范缺位、民警数据意识淡漠、数据伦理规范弱化、数据技术安全等因素置数据安全于风险之中。公安机关应以法治为价值引领,以制度规范为保障,以伦理规范为补充,实现智慧警务数据安全风险的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63.
64.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65.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字经济已成为产业变革的重要引擎,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伴随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内数据保护立法取得了飞跃式发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共同构建了我国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体系,其中不仅规定了数据处理基本规则,还规定了企业数据合规管理义务,这种预防性监管方式标志着数据领域全行业强制合规制度的确立。  相似文献   
66.
数据库系统安全技术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数据库安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一个子问题,重点研究如何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的安全机制来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本文着重对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技术及应用策略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67.
颜卉  崔庆林 《人民检察》2023,(18):73-74
数字化转型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融入数字化变革的必由之路,虽然大数据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检察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从树立科学的大数据理念、规范数据信息采集程序、持续推进平台信息共享、强化检察大数据挖掘分析与应用、建立制度规范保障数据安全等五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8.
韩文 《法商研究》2023,(5):90-102
伴随着智能语音助手的广泛运用,语音数据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显现,必须在语音数据独特性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语音”这一特殊的数字资源。单纯地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统一立法模式或者是美国目前的领域立法模式,均无法适应我国的数据治理现状。语音数据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有可能触发的风险与规制都需要予以特别关注。语音的交互性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条件,语音数据的画像性使得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更为多元,而语言的使用又让语音数据展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族群性特征。在我国强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大背景下,可以从法律规则和监管规则上进行创新,以市场自律的方式建立最佳实践准则,同时以中国标准指导具体路径的实施,守护好我国的数字主权。  相似文献   
69.
郭德香 《法学评论》2024,(3):170-181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出境治理关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贸易繁荣。当前,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治理面临着多重困境,主要表现在数据安全的概念过于模糊难以成为法治价值目标,数据出境规则设计不周延难以有效监管数据出境,数据出境监管过严导致黑灰数据产业难以遏制等。数据出境安全治理的困境根源在于技术安全难以保障,数据出境安全治理的本质价值在于确保政治安全,信用法治是合理平衡个人隐私安全与商业利益安全的创新路径。通过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治理规则的界定、解读与适用的思辨研究,建议我国在立法上确保个人权益与商业利益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以促进数字技术的提高,进一步丰富数据出境安全治理规则以确保政治安全,多措并举引导数据出境安全治理规则的灵活适用以建设信用法治,多元共治推动数据出境安全治理的深入落实以实现我国数据出境的路径革新。  相似文献   
70.
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关涉风险规制责任的分配、国家的干预限度、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及责任边界等一系列宪法问题,有必要进行合宪性控制。现行法律中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方式主要包括组织性规制、行为性规制、协助性规制和伦理性规制。四类规制方式均具有合宪性。组织性规制和行为性规制构成对企业营业自由的限制,但限制是合宪的;协助性规制的主要宪法依据是民主权利(力)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伦理性规制的主要宪法依据是宪法的伦理性要求和补充实现国家安全保障任务的需要。为了保障数据的流通和利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对数据安全风险的社会自我规制进行合宪性控制,做到合理分配规制责任、避免对社会自我规制的滥用,善用后设规制、控制协助性规制对其他主体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以宪法凝聚伦理共识、防止伦理性规制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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