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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在大数据背景下,暴恐事件所产生的信息往往具有数据量大、密度低、类型繁杂、隐蔽性强和传播快速等新的特点,反恐工作和大数据技术的有效结合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掌握尖端技术,在反恐领域最大限度把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实战是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数据化反恐体系还不完善,全国没有统一的反恐数据库,缺... 相似文献
202.
今天人们对城市的体验愈发被嵌入了“本地服务”和“出行导航”功能的城市数字地图所中介,但城市数字地图并非中立的工具。从POI (Point of Interest)数据体制和流动空间生产的角度分析城市数字地图对城市的表征和塑造,可以发现:一方面在地图厂商运营需求、地理媒介“定位”逻辑、现代商业主流形态的过滤下,城市数字地图忽视了位于城市“边缘”的生活形态;另一方面,在POI推送和本地生活信息服务的双重作用下,特定物理地点及其流量生成逻辑正愈发受到数据体制的形塑。在“城市更新”和“打卡经济”的趋势中,一个借数字地图生产出来的“流动空间”正在信息、人员和资本的流动中形成,它将信息和资本的全球化逻辑接入地方,并很可能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制造出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空间权利的不平等。 相似文献
203.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霸权”的伦理挑战,发端于科技领域,辐射至战争领域。数据霸权引发美国等少数霸权国家对大数据资源的垄断,在科技伦理层面挑战了数据权利和数据利益的分配正义,进而在战争层面利用“数据霸权”频繁发动战争,挑战战争正义原则。少数霸权国家在军事行动中对于大数据分析决策技术的高度依赖,导致大数据对人类的反向操控,冲击了科技伦理的自主原则,进而导致战争伦理中区分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的异化,危及人类的尊严和基本权利。数据霸权造成的一系列责任事故和责任分配困境,体现出大数据研发人员面临“负责任研究”精神缺失的风险,这种风险辐射到战争伦理层面,导致“不负责任”的战争文化盛行和军人武德精神的沦丧。围绕上述冲击与挑战,有针对性地提出约束“数据霸权”的伦理规范,为治理当前国际大数据技术军事应用所造成的伦理失范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04.
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动态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交易当事人处于持续性数据收集或传输关系之中,任何一方均不能排他地控制个人数据。上述特性使得数据交易不能被界定为数据买卖,数据处理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数据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关系与数据处理关系的不同,使得数据交易具备双重法律结构。一次完整的个人数据交易同时包含表意人的承诺与个人的同意,前者属于意思表示,后者则属于准法律行为。与之相应,个人数据交易由基础性合同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组成,前者主要受合同规则调整,后者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二者效力应分别判断。在规范适用上,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非原则上得准用法律行为规则。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各守其分,分别规范数据交易中的不同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考虑到数据处理也是合同项下的行为,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以在例外情况下穿透双重结构,协力实现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05.
数据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利润中心与关键驱动力.在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中,相关机构很少将数据要素纳入审查分析范围.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分析中需重新审视数据要素的价值.互联网平台是在线经济结构的最有影响力的参与者.与传统的管道业务模型不同,平台市场是多方且相互依存的市场.追求规模化意味着平台须尽一切努力获取数据资源.数据不... 相似文献
206.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企业数据具备财产属性,符合产权经济学原理与劳动学说法理,具有赋权正当性。考虑到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客体构造独特性、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其制度构建需要以利益平衡、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等原则为指导,进行授权制度与产权运行机制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授权制度上,以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体系为基础,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构建起一种有限产权制度。在产权运行机制上,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制度,确保关键领域中必要数据的开放,同时完善数据加工使用规则,保障其他数据产业者的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207.
208.
209.
近日特斯拉电动model3国产化的消息给愁云惨淡的全球车市投射了一道光,也拉开了更激烈竞争的序幕。特斯拉宣布,2020年底电动model3国产化率将从30%提升至100%。市场预计其售价将下降15%。数据显示,特斯拉model3在2019年全球交付数量为30万辆,同比增长100%,2020年,特斯拉预计中国市场销量为15万辆。这与2019年全球与中国市场分别超过8000万和2000万辆的汽车销售量相比微不足道,特斯拉靠什么在汽车市场掀起了大浪? 相似文献
210.
城市群公共服务治理需要经历由数据驱动向智慧协同转变的过程。智慧城市群是智慧城市概念在空间组织形态上的延伸,智慧城市群的大数据内嵌于跨区域公共服务治理。目前,大数据技术是城市群公共服务治理的关键,它能够筛选有效信息,辅助公共服务智能化决策,自适应调节公共服务情境。应用大数据资源在智慧城市群进行公共服务治理的同时,会产生大数据驱动下的多层面公共服务决策的技术困境、结构困境和伦理困境,必须重新规划多级城市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内外治理权限,培养多主体协同治理公共服务的数据思维,优化大数据时代公共服务治理的组织结构,完善智慧城市群公共服务治理现代化的道德伦理建设,消除大数据时代公共服务治理的诸多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