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143篇 |
免费 | 43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2篇 |
工人农民 | 55篇 |
世界政治 | 9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1篇 |
法律 | 866篇 |
中国共产党 | 216篇 |
中国政治 | 481篇 |
政治理论 | 109篇 |
综合类 | 32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20篇 |
2022年 | 32篇 |
2021年 | 31篇 |
2020年 | 51篇 |
2019年 | 31篇 |
2018年 | 14篇 |
2017年 | 19篇 |
2016年 | 39篇 |
2015年 | 82篇 |
2014年 | 182篇 |
2013年 | 161篇 |
2012年 | 172篇 |
2011年 | 168篇 |
2010年 | 172篇 |
2009年 | 211篇 |
2008年 | 256篇 |
2007年 | 139篇 |
2006年 | 90篇 |
2005年 | 73篇 |
2004年 | 53篇 |
2003年 | 51篇 |
2002年 | 32篇 |
2001年 | 34篇 |
2000年 | 27篇 |
1999年 | 15篇 |
1998年 | 7篇 |
1997年 | 7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4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2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18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51.
交错语境中的成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面临传统、现代、后现代三种交错的语境.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对待后现代法学思潮的正确态度是:诉讼外解纷方式的发展不能消解诉讼程序改革这一主题,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改革有积极意义;对待我国法律传统的正确态度是:应慎谈无讼的法律传统,不能忽略制度变革对法律文化的影响,积极挖掘和利用法律传统中有利于促进变革的因素;在交错语境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是:要以维护公正以及制度利用者的利益作为改革的基调,要使交错语境中的改革朝制度设计者希望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52.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体制性症结及对策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直接利益冲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矛盾,而是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外在表现,是贫富分化引起社会心态失衡、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导致社会矛盾外溢、基层政府权威弱化造成社会规范失序以及社会治理机制的内在缺陷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复杂社会现象。只有针对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体制的症结,深化制度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53.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2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该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劳动者未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54.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55.
"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产生了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从而导致公众的狭隘工具性法律认同、单一性法律认同和对法律的不认同.但同时,"无讼"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也有许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的启示.它对社会安定与秩序的追求,是人们产生法律认同的基本前提.我们可以批判地借鉴它对传统道德、民间习惯等社会调节手段的运用,从而建立法律的内在权威,促进公众的自觉认同;它所推行的多规则统治模式,有利于我们避免"法律万能主义"的非理性认同,建立对法律的理性认同.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要坚持"权利本位"的宗旨,提供良好法律产品;执政党和政府要厉行法治,做法律认同的典范;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对民间规则、习俗的认可、接纳力度,使法律成为公众内心习惯的一部分,增强法律的亲和力. 相似文献
56.
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上有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主要是建立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立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在其契约行为中不存在“处分行为”概念的适用余地,故有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各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体系时,其采用的逻辑方法明显存在以下错误:(1)其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不具有同等性质的含义;(2)其有因行为中的“原因”根本不具备构成整体意义上“法律行为原因”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均系一个独立的范畴,根本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有因行为”。 相似文献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