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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论票据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抗辩——兼论票据的无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是指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返还 ,其功能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一样 ,均在于回复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只有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才有发生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的可能性。票据无因性的效力也适用于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 ,直接关系人可以透过不当得利来主张抗辩  相似文献   
22.
《学理论》2014,(26)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和灵魂,但无因性理论并非绝对,在法定的情形下基础关系可以对抗票据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虽未完全否定票据的无因性,但在解释论和法律适用上易造成误解,已不能满足当前票据市场中企业进行票据融资的需要,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其不合理之处,长期来看,宜采取"先存后废"的方案。  相似文献   
23.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票据无因性的概念起源于德国票据法,在德国的票据理论中一直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中心地位。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其无因性理论建立在民法理论关于一般法律行为无因性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24.
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相似文献   
25.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26.
李永军 《法律科学》2013,31(1):129-134
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27.
冯浩 《法制博览》2013,(3):85-87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德国学者普遍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通说认为其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规则。两者都现实地发挥着维护交易安全的效能。但两者的关系如何,学者们看法不一。物权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各自独特的制度构造,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它们在功能上是能够实现互补的,在制度上也是能够衔接起来的。  相似文献   
28.
文章通过对德国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史发展、基本内涵及相关法条的介绍,来评析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各自的优劣,并分析德国选择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因。最后,通过对比中德两国的社会、法制现状,在衡量制度本身的价值目的和自洽性、延展性的同时结合法律传统、立法技术等因素作出选择。指出中国应当有取舍的继受德国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选择一条坚持独立性、坚持有因性加表见代理作为替代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29.
物权行为体系自诞生至今,其本意及实践中的适用及取舍,一直争论至今,数个世纪来一直未曾停息。但实际上各国各地各学派学者们对该理论体系的取舍及实践意义探讨过多,却对其原意追究甚少。在不同的原意前提下,其所指向的适用情形完全不同,所讨论的内容也便失去了同一平台基础。再剖其根本,实际上原论是如何阐述,并非那么必要去深究,在该论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与应然法不相违背,与公民心中道德准则不相抵触,且在实务操作中具有可行性的评价依据,即是善法。  相似文献   
30.
有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拟从历史渊源、制度架构以及制度功能等角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相关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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