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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刘宏华 《法学杂志》2007,28(3):112-115
将票据与其基础交易相牵连的观念,具有严肃的学术意义,需要深入研究。与票据法无因性原则强调交易效率及安全不同,票据真实交易背景要求旨在控制社会总体信用规模,防止信用膨胀,确保国家对信贷活动的有序管理,保障宏观经济安全。这种要求是票据发展过程中不能轻言逾越的阶段,立法应当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来选择。同时,“无因性”与“真实交易背景”是不同范畴的要求,不应混为一谈,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92.
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法学》2007,(1):65-70
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须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和“法律行为一体性说”均不成立。在物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一问题上,相对的无因说难以证成。  相似文献   
93.
李永军 《法学研究》2008,30(5):62-73
由于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必然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有相对性,具有绝对效力的物权需要公示。要使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及其效力彻底化,就必然涉及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即无因性问题;要赋予物权行为以无因性,就必然有公信力与不当得利两个制度加以平衡和辅助。因此,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不仅与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外在形式相互一致,而且与一系列制度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对我国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94.
与常规的保理业务相比,票据保理的法律优势明显,对保理行业及票据市场的作用日益凸显.票据保理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缺陷给实务发展带来阻碍.明确票据保理的准确含义和性质是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票据保理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保理商的积极作用上.直接票据保理、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作为三种票据保理的交易结构,需分别对...  相似文献   
95.
96.
吴宏光 《世纪桥》2012,(1):57-58
物权无因性原则作为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这在彼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中则弃而不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存在与否以及是否运用,长期争论不休,最终也无妥协的趋势。  相似文献   
97.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98.
杜树林 《学理论》2013,(14):156-157
能够科学地支持并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理论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从物权法的制定直至施行到如今,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的论据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仅就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使这一关键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答,体现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99.
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为德国民法所首创,该理论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债务承担无因性的理论价值是通过以人为手段对债权行为属性加以干预,从而牺牲第三人(承担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实现的,即使通过事后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对其利益加以弥补,但从本质上还是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从债权人处转嫁给了第三人。同时,债务承担协议已因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后,法律仍然坚持承担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将受到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鉴于此,笔者从解析无因性的“因”着手,将“因”分为远因和近因,并从法律正当性和价值平衡角度,论证了放弃无因性理论,退而在债法原理和合同制度框架内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路,并建议我国司法实践在立法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修改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之前,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采取必要的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100.
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优劣是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谈到无因性理论不得不首先提到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的主要学习对象之一是德国,但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移植上一直存在着用与不用的态度。至少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物权行为”这一直接而明确的提法。立足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两种制度进行相关的梳理,置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之下考察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再将其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研究两种制度之间既存的联系和差异,可以看到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其实既各有其专属通行的领域,也存在重合的部分,并产生了逐步趋同的现象。因而,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同时又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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