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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依私法自治的理念,法律应当尽量让民事行为有效,有效与无效是法律在平衡干扰利益与社会利益、秩序与公正,甚至在特定地域与时期人们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力.民事行为的成立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有效与无效问题却是一个法律是否承认的问题,即是一个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问题,无效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一定得"当事人得随时主张其无效,就其主张不发生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的问题".本文即讨论了民事特别法对民事行为无效理论的修正.  相似文献   
202.
为了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衡平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被适用到专利侵权判断中。专利侵权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不再强调传统禁止反悔中的“被他人所信赖”,但“为了获得专利”和“被放弃的内容”仍是很多国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的条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所设置的条件较为宽松,使所有在审查和无效过程的修改都成为禁止反悔的理由。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有三种,其中放弃权利要求的修改因为不是为了获得专利,不应当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权利要求合并的修改,因为在判断等同时不涉及放弃的技术方案,也不应当适用等同原则。  相似文献   
203.
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4.
专利权被普遍认为是私权,但其实现过程却迥异于理论认识。民主在专利权第二次评估过程中获得机制性设置,专利权的实践由此表现为社会参与的过程;基于各种可能的民主模型,这一过程的秩序获得了正义性价值。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引入民主的理论可能,证立了专利作为技术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命题,即:向所有人开放、公开;对行政机构决策设定明确的限制条件;结果受控于司法监督。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务治理之道为此提供了理论深化的智慧和启迪,局外人或权利外人的加入,使专利权无效的民主过程在生活中获致实践。  相似文献   
205.
案情:甲某系铁路局职工,于2003年向铁路局申请购买一套集资房。同年6月25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由甲某向铁路局写报告申请购房;二、由乙某交纳房款,购房后该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暖、物业、清洁、治安、维修等费用,一律由乙某交纳;三、该房屋由乙某居住,享有永久居住权;四、该房屋产权归乙某所有,乙某享有出售、出租等一切权利;五、在条件成熟  相似文献   
206.
41.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7.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相似文献   
208.
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相似文献   
209.
罗施福 《政法学刊》2010,27(4):27-32
应和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峡两岸的专利无效制度在历史淌流中呈现出不同性态的变化。海峡两岸的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专利无效的审理、专利无效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共性,也有区别;各有优点,也各具不足。两岸在进行立法完善时应努力寻求两岸专利无效制度的共同点,相互借鉴,进而为两岸的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提供有利的制度性支持。  相似文献   
210.
吴国平 《政法学刊》2010,27(1):40-45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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