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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由于不能达成共识,形成了多种学说,如利用者说、被利用者说、个别化说、结合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以利用行为为标准,即通说主张利用者说,但是利用者说也存在诸多不足.应坚持被利用者说,以利用者意思支配下的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为间接正犯的着手. 相似文献
12.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时刻带着一副严峻、冷酷、不容亲近的面孔,神秘、精致、深不可测的内涵,难道就总是与轻松悠闲无缘,与温情幽默对立?跨入深奥的刑法学大厦,是否也有悠闲之门可借经过?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先生在其著作——《刑法综览》的序言中指出,此书就是"让读者悠闲地通往更精奥博大的刑法之林",并希望"读者不必用沉重的心情看这书,读书地点亦可不拘,咖啡厅、草地上、卧榻之旁,行旅之中,皆无不可"。①就此,林先生似乎为莘莘学子指明了探寻刑法奥妙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13.
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77-8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4.
15.
单一制正犯体系近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主张我国立法也属于单一制正犯体系。单一制正犯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不牢固,片面追求克服处罚漏洞而又不能完全消除处罚漏洞以及有损构成要件定型性等诸多缺陷,并不值得提倡。我国刑法规定及其司法适用说明我国属于区分制正犯体系。以区分制正犯体系的立法为基础,构建精致化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共犯理论体系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
17.
熊俊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05-107
间接正犯实行的着手是实行行为着手的一种特殊形态,故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应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理论为依据,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特征为依据,同时对间接正犯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可以得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采纳“被利用者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日本刑法中“脱离共同正犯关系”包括共同正犯在着手前和着手后脱离共犯关系两种情形;判例对分属于不同类型的共同正犯,明示了不同的成立要件,一般而言,共同正犯在着手之前脱离共犯关系须有脱离的意思并被其他共犯者所了解,而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脱离者不仅要有脱离意思,还要求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纵观复杂的判例理由和刑法理论学说之争,大体而言,现代刑法以保护法益为其本质要求,因此立足于法益保护的因果关系切断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脱离者要想脱离共犯关系必须消除自己行为对其他共犯者所造成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对于缺失这一理论的我国而言,引入因果关系切断说建构共犯关系脱离的处罚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
徐蓓蓓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5)
日本刑法65条对共犯与身份作了规定,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日本刑法65条同时体现了"身份的连带作用"和"身份的个别作用"这一对看似矛盾的概念,而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出发,也没有办法解决。只能从违法身份的连带作用和责任身份的个别作用这个角度,来消除这个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