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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将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背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会导致共同正犯认定标准的松弛,人为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后果;在现行刑法理论之下,对于所谓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便不作为共同正犯,也能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132.
李洁  谭堃 《北方法学》2014,(4):56-67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133.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将世界各国家、地区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体例区分为单一正犯体系和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将我国大陆地区的共同犯罪立法模式与典型的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参与体系进行细致比较,可以认为大陆地区的立法模式兼具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特征,实为混合的犯罪参与体系。  相似文献   
134.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35.
刘明祥 《法学家》2022,(1):143-155
主张我国刑法也是采取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论者,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也有的认为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我国刑法采取区分制体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均不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不仅在这两个条文中找不到“共同正犯”或与之含义相同的词语,而且对这两个条文所指涉的犯罪参与人,也没有类似德、日刑法“依正犯处罚”的规定;况且,采取单一正犯体系的我国刑法,并不会有区分制体系的刑法所特有的那种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区分制体系下须用共同正犯的规定和理念来解决的定罪处罚难题,在我国的单一正犯体系下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36.
徐碧君 《法制博览》2013,(10):45-46
中国需立足国情对日本刑法进行移植借鉴;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出发,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中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进行处罚,但并未就处罚范围进行规定;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进行明确,有助于实践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37.
间接正犯的着手是共犯理论中立场对立鲜明、争议颇大的问题,主、客观学派对于间接正犯着手的考察相去甚远,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中也未曾达成共识。事实上,对间接正犯着手的考察应该站在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下,辅之以间接正犯的人身危险性考量,借鉴保安处分制度的优势,进而保证刑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38.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相似文献   
13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140.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日本判例创设了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来解决未着手实行的共谋者的共同正犯性。释义学也肯定这种做法,但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存在诸多问题。共同正犯是一个类型概念,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功能型共谋与协同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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