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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许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16-18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而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形式,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能包 括片面共犯,应严格区别两者。 相似文献
152.
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无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有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可以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本文认为,以刑法取消原《补充规定》关于受贿罪的以共犯论处的条款为理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观点既不符合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又不符合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3.
15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2)
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犯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55.
在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脱离制度,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从共谋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的行为人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举措,更是弥补我国现有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在解决退出共犯关系问题上的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共同犯罪理论,进一步限制共犯制度的处罚范围.不同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追随型”、“平等型”以及“首谋型”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条件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6.
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者具有身份而被利用者不具有身份;另一种是利用者不具有身份,被利用者具有身份而不具有责任。前一种情况,有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的帮助犯;后一种情况,因利用者不具有特定身份,无法充实犯罪构成,不能成立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由于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应单独对此种情况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以弥补间接正犯理论之不足,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亦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57.
在德日刑法学界及台湾地区学界,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问题存在诸多论述与争议。借用德日间接正犯概念的大陆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稍显薄弱。间接正犯需要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结构分析,以求得对于该理论的正确认知,从而明确其在现有刑法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与理论定位,最终澄清间接正犯理论概念的来龙去脉、存与不存之根基。 相似文献
158.
陈晨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4)
厘清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不仅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将该问题与共同犯罪相衔接,蕴含丰富的理论价值.围绕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有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以及限定肯定说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结果都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和分析,限定肯定说的观点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不仅贯彻了因果共犯论的主张,也能够将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进行贯彻. 相似文献
159.
我国实务界对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有滥用以入罪的趋势,表现在对幕后起到组织、教唆、帮助作用的共谋者即"预定不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与因故未参与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又不具有支配力或者重要影响力的共谋者不加区分,一律以实行者的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的现象.本文从讨论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和我国的共犯理论及两者的关系入手,提出对后一种共谋者应区分不同情形或否定犯罪成立或以犯罪预备论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160.
张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4):54-57
己手犯也称为自手犯、亲手犯,这是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在间接正犯理论研究中,为了限制 间接正犯的范围而提出的概念。尽管我国刑法立法中没有正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也无己手犯的 规定,但是,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承认,而己手犯是与间接正犯紧密相联系 的概念,这一概念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