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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美、英、欧盟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燮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6):88-9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进入审判程序。这些非法证据主要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毒树之果”证据以及“警察圈套”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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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的方法就是努力把《刑事诉讼法》解释好,而不是一味地批评它,或修改它.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表述与意义空间进行分析与阐述,才能使规则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具有可操作性.基于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该条规定中的“等非法方法”,应当是指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与刑讯逼供在形式上完全类似、性质上同出一辙的方法.同样地,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排除,传统的裁量排除思维模式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相反,对于实质性程序瑕疵,立法实际上采取了强制排除的立场.所谓“实质性程序瑕疵”,就是指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瑕疵,具体包括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住宅不受任意侵犯的权利等.除此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表述,间接渊源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毒树之果”原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同样适用.同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第54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并不适用于辩护方提供的证据.但是,纪委收集的证据却显然受第54条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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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自愿供述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为了维护程序法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法律向来将非自愿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并逐步发育出“典型的非自愿供述”与“拟制的非自愿供述”两种形式。与非自愿供述的排除相关的是,唯有将那些受到强迫取证行为直接影响的派生证据和重复自白予以排除,才可以实现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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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从在美国建立以来逐渐被很多国家所引用,随着世界范围内有关于保障人权意识的增强各国相继确立并不断的发展了此规则。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的不同,所适用此规则的范围也不同,本文从英美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发,通过分析两国的不同历史背景来更好的认识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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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
毒树之果规则最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后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采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毒树之果规则,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证据的情形,如果不加以排除,则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架空。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具有设置毒树之果规则的立法基础;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供述是毒树之果规则的实际运用。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毒树之果的运用方式,采用相对排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我国应将庭前会议的审查范围扩大至对证据可采性的实质性审查。并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引领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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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证据法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是证据立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是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针对<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的观点进行了讨论.作者提出,证据是证明的依据,不仅仅是材料,也不一定是事实;中国的证据立法不能只规范在法院的诉讼行为,而且要规范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的取证行为;非法证据排除,特别是毒树之果,不能简单地规定排除或不排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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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的含义是指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文认为不应该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要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采取正确的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