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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三权分置”是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民法典(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在“物权编”简单移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的个别条文,解决了土地经营权定性不明的问题,但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逻辑紊乱、利益失衡、无法放活经营权等问题进一步固化、显化,亟待作出实质性修改。其进一步修改应以实现“放活经营权”改革目标为基本遵循,坚守“物债二分”基本理论,充分尊重中国实际,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92.
常鹏翱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5-16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相似文献
93.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94.
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相似文献
95.
96.
97.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够保留其合理内核,而为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通过对顶盆继承类案的研究可以发现,顶盆继承可分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和非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两大类,其性质和效果各异,不可一概而论。顶盆继承在继承法上具有多元效果,顶盆行为可作为遗产取得的依据,顶盆人可依顶盆事实发生的不同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据此,在中国现行法上实际存在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习惯继承的三元架构。顶盆继承习惯并非单纯发挥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还有解释制定法和修正制定法之功能,从而与制定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就修正制定法之功能而言,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存在双向矫正,此种功能常为以往研究所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虽仅明示习惯法的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但不排斥习惯法的其他功能,通过解释仍能发现习惯法扮演多重角色的空间,从而使该条成为具有开放性的法源体系之支点。 相似文献
98.
时代的呼唤人民的呼声
温州人,有着敢为天下先的性格.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大潮中,温州人有了困惑.没有地方立法权,一些重大改革探索无法推进.来自温州的全国人大代表郑雪君连续两年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赋予温州地方立法权.
引领改革开放,要修法.温州提出了一个中国很多城市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地方在立法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说:“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都对修改立法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99.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00.
开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性骚扰立法动议,经由地方立法试验、人大代表提案、群团组织推动、司法经验积累和国际社会关注,促使立法机关在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增加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在对性骚扰概念作出立法界定,以及对特定场所性骚扰的强化规制等方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确立了特定场所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形成了开放式条文结构,引导了后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总结中国性骚扰立法的经验模式,其呈现鲜明的民意回应型、多级分工式、经验导向性和话语嵌入式特征。由此展望中国性骚扰立法前景,有望转向引导型立法模式,弥合现有法律体系的内部罅隙,继续积累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并嵌入国家和社会的主流话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