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978篇 |
免费 | 76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7篇 |
工人农民 | 124篇 |
世界政治 | 13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1篇 |
法律 | 2525篇 |
中国共产党 | 1163篇 |
中国政治 | 3629篇 |
政治理论 | 278篇 |
综合类 | 116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37篇 |
2022年 | 80篇 |
2021年 | 131篇 |
2020年 | 163篇 |
2019年 | 71篇 |
2018年 | 17篇 |
2017年 | 54篇 |
2016年 | 145篇 |
2015年 | 200篇 |
2014年 | 722篇 |
2013年 | 608篇 |
2012年 | 740篇 |
2011年 | 801篇 |
2010年 | 666篇 |
2009年 | 644篇 |
2008年 | 748篇 |
2007年 | 506篇 |
2006年 | 681篇 |
2005年 | 425篇 |
2004年 | 443篇 |
2003年 | 364篇 |
2002年 | 336篇 |
2001年 | 188篇 |
2000年 | 135篇 |
1999年 | 58篇 |
1998年 | 17篇 |
1997年 | 16篇 |
1996年 | 4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9篇 |
1993年 | 3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2篇 |
1989年 | 3篇 |
1988年 | 2篇 |
1987年 | 2篇 |
1986年 | 5篇 |
1985年 | 2篇 |
1984年 | 1篇 |
1983年 | 3篇 |
1981年 | 6篇 |
1979年 | 7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05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01.
裴兆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49-50
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是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案件受案不实直接影响公安工作正确决策、干扰治安秩序、破坏警民关系。本文分析了治安案件受理工作的现状、探讨了治安案件受案不实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902.
共犯的特殊性决定了共犯因果性的判断不能完全适用有关正犯因果关系的理论.帮助犯的因果性系帮助犯客观归责的基础与前提,帮助犯因果关系的构建应当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基础;其因果性的判断应以实行行为促进说为原则,以正犯结果引起说为补充. 相似文献
903.
顾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6):98-102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现行部分行政法规中对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某类行业或者担任一定职位也明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中央政法委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904.
905.
《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规定,市民发送3次以上(含3次)黄段子,将受到拘留处罚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虽然该市公安局及时的对该规定作出了解释,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是造成了很多不便。本文将就如何完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06.
相比于传统刑事犯罪,环境犯罪有其特殊性。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实施的处罚措施,刑罚在环境犯罪中仍居主要地位,但辅助措施更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和修复。刑罚辅助措施是指刑罚措施之外的民事性、行政性、教育性处罚措施的统称,其在环境犯罪处罚中有适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 相似文献
907.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积累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在裁量刑罚时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存在和运用,有着更为合理的伦理导向和价值体现。故意杀人案件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存在定位的随意性、判断的片面性和运用的局限性。审判实践中应提高认识,增强能力、全方位权衡、多角度判断和合理确定从宽幅度。 相似文献
908.
陈鸿彝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3)
六朝时期,在治安法理的研究与应用上,曹操、诸葛亮、张斐等人各有贡献。张斐对犯罪概念作了精确而系统的说明,又强调守法而不拘法,明法更要明理,依律文断罪,从深远考虑,大处着眼,明理权变,随事取法。《北齐律》则完成了汉魏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而简、而杂而清的改革。六朝时期各族各统治集团都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其户口簿籍品类繁多,各有专用,但同时“户籍巧伪”问题极其严重。 相似文献
909.
910.
论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犯罪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第8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作了以罪论处之明确,这无疑是对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价值作用,也对遏制不法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一个刑法意义补苴。下面我们围绕本文主题及引起的思索展开三个方面的讨论,以供同仁赐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