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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模式中防范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晓虹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22(6):11-16
电子商务中的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模式以其低廉的启动成本、宽松的准入条件、简便的操作方式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网民投身其中,从而使这种商业模式成为使用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然而,除了电子商务无法直观了解商品样态的共性之外,同时也有其特有的问题,比如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难、欺诈现象严重、难以追究责任等等,使得藉由C2C网络进行交易的风险会高于其它几种模式,因此消费者的信任尤其重要,而制度保障是产生信任的最稳固基础,C2C中防止机会主义的这套制度主要包括支付机制、声誉机制和法律机制。本文的分析以淘宝网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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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是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2011年10月淘宝发生近5万名中小卖家围攻大卖家的事件,但此次“围攻淘宝”事件背后实质是卖家与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卖家与淘宝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期为网络纠纷问题的解决、网络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参考、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