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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243.
244.
《行政法学研究》2018,(2)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性质随公共资源类型和用途等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燃气特许经营权就是一种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是为保障特许经营者能够履行行政法义务而赋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这种财产价值体现为特许经营者有权获得合理回报。该权利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必须首先由行政许可机关提供救济。特许经营者除了提供连续而普遍的服务、不损害公共利益外,还要承担缴纳履约保证金、损害补偿或恢复原状、不擅自转让股权和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缴纳特许费、公开经营成本和收入支出信息、忍受不确定的行政管制、接受严密的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等义务。另一方面,为保障特许经营者的特许利益,行政机关应依法明确裁量基准,在更新或延续阶段赋予特许经营者相对优先权,建立协议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建立促进特许经营者合理盈利、保护其合理期待和免遭第三人侵害的机制,建立因行政管制导致特别损害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245.
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将核准登记视为确认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在其他的企业法律、法规中却采取了“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核准登记的这一功能被弱化,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统一主义”立法模型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过程。“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将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显然是将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混为一谈。这一立法模型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目前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我国未来的企业登记制度应当抛弃“统一主义”而改采“分离主义”.即将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视为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程序。并且。应当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证明体系,分别证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 相似文献
246.
刘雪梅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4):103-107
作为入股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股始终存在着集体股设置、成员股权类型、股权量化、股权固化等争议。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股过程中,不设集体股,按户发证、按人分股,对未承包到户的按照确股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确股后适当调整股权,依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 相似文献
247.
248.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自有人类以来,有关土地归属和利用的种种制度设置和制度运行,便始终与社会安宁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社会的兴旺和衰败息息相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创建以来,由于受到农村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保障观念的影响,其流转受到了严格限制。当前调整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我国土地改革制度的绝大部分。 相似文献
249.
特许经营权的定位直接涉及法律对相关利益的保护程度,将其定位为私权会漠视公共利益的保护.特许经营权是来源于政府的一种新财产,是公私混合财产,其权利客体是特许经营行为.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束”在被特许人和政府之间混合配置,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使然.作为一个混合财产权,其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转让规则、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突出不可转让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的优先适用地位. 相似文献
250.
1995年1月25日,陈书平将自己的天津大发汽车编入安阳市鑫源出租车中心(以下简称出租车中心)搞出租经营,并以出租车中心名义上户为豫ET0881。双方协议中还明确约定,车的所有权归陈,陈转卖时须向出租车中心申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1997年4月15日陈书平经出租车中心同意将该出租车卖给贾巨杰,价款2万元。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协议约定从1997年4月15日起有关该车事宜均由贾负责。后贾未与出租车中心签订协议,仍以陈名义进行出租经营,并向出租车中心交纳有关费用等。贾与出租车中心无争执。同年6月30日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