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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类型的区分度较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区分性规范之间的趋同性高,另一方面是法官在司法适用时没有贯彻公司类型区分思维。未来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加以应对:在立法上,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共用性规范进行重整,并对专用性规范进行梳理,同时强调限制股东合意,使得不同公司之间的规范趋同性问题得以缓解。在司法上,对于绝对性区分规范严格适用,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更改。股东通过合约来促成公司形态上的融合时,法官应该通过相对性区分规范进行引导,促使公司类型区分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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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物权呈两个面,一个面是静态归属物权,另一面是动态行使物权,这两个面的实质是物权结构的两种状态。物权按状态结构分解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前者是绝对排他性物权,称为“特权”,后者是必须给予限制的相对性物权,称为“权力”,并隶属于“产权”。两者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而统一于整体的物权状态,整体物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体。学术界关于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议在于“物权”的非同一性,按照物权状态结构分析,则可以定纷止争。片面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或相对性,不利于物权制度的合理构建,也将妨碍系列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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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27-30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而在于二者权利内容的实现方式不同。我们不能把物权实现过程中他人不得干涉物权的实现与债权内容的实现方式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并得出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的结论。对于特定的物权,由于其缺乏权利外观,其对抗效力几乎弱化为债权的对抗效力;对于特定的债权,由于法律赋予其权利外观,其对抗效力几乎强化为物权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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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是大非"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对"大是大非"的认识,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其中也体现着马克思主义认识哲学的一个深刻命题。从哲学的角度上来看"大是大非",我们可以把握其中的两条特性:一是真理的绝对性,二是真理的相对性。"大是大非"首先强调的是真理的绝对性,也就是说,"大是大非"在我国这个特殊国家和特殊历史阶段有着相对固定的内涵和外延。对一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政治上的"大是大非"就是党始终教育我们的讲政治、讲基本。这里的内涵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针对改革开放的基本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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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恶到社会契约的形成,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逻辑,构建了一个绝对主权国家,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代表。从社会契约的原则、内容与主体间关系来看,作为国家基础的公民被国家所吞噬,国家享有对公民的绝对主导地位。然而从国家主权产生方式、社会契约的基础与目的来看,人为构建的利维坦,仍然具有自身的限度,这也是为什么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作,证明了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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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号"从"末位淘汰"这一焦点问题切入解雇语境,直言不应以"末位"等级定义"不能胜任",更不能单纯以"末位"为由作出解雇决定,乃是立足于立法之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补强。然补强之时,或因学说准备尚且不足,整个论述总难免停留于问题的表面,对于"末位"与"不能胜任"之间的具体关系,始终未予厘清,其指导性价值亦难免因此而受限。要突破这一限制,就必须从根源入手,深入挖掘解雇语境下胜任能力评价所应秉持的衡量标准、考察维度及其证明之法,并以坚实的理论支撑,继续探索判旨背后的未尽事宜,探索"末位淘汰"之制的真正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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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研究的解释学反思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王金福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4):15-21
本文从解释学的视野关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研究马克思主义,不仅要关注对象,关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内容,也要关注“研究”、“理解”,只有对研究、理解马克思主义这件事本身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态度,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才能健康发展。本文从研究的目的任务、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条件、研究的性质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这件事本身进行了解释学的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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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线性与系统复杂性有内在联系,但不是产生复杂性的根源;自组织与复杂性有天然联系也不是产生复杂性的根源。只有以同一性斗争性同时存在紧密结合又地位作用不同,为内涵的对立统一,才是复杂性之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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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命科学技术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根源于人性的冲突,为研究解决这些冲突,产生了生命伦理学。它是生命科技中人性矛盾的产物,也为生命科学技术活动提供了伦理底线,伦理底线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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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是以一个不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且物上权利的绝对性尚未完成的财产法体系为基础的。其在法国和英国的首先形成,很大程度是其本国习惯法或判例法与自然法思想和自由主义激情相结合的产物,而非一种对公示的必要性有了充分、清晰的认识之后的理性自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对立本质上是财产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的对立在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上的延伸,而后一对立又主要根源于二者分别承袭了不同的法律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