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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33.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其在垄断协议定义上存在涵盖过宽问题,应当将其严格限定在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范围内;其在垄断协议的分类上存在划分过于简单化问题,应当在目前所作的分类基础上引入一个兜底条款;其在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上存在意思表达不明问题,应当对自身所持的态度作出精确阐述;其在维持转售价格的规制上存在因噎废食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其被滥用情形的防治上;其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上存在应对机制不全问题,应当通过科学的安排对相应情形加以补充并作出指引。 相似文献
134.
135.
王霖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4):10-19
面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实质义务来源扩张的品格危险,应立于违法二元论的立场之上建构作为义务的二元实质标准对其进行品格修正。将法益保护与规范维持相贯通,实现事实考察与规范判断的双重关注。在因果关系支配可能性阶段,以法益保护为基点进行事实判断,考察作为义务成立的前提条件;在社会团结义务之合理信赖阶段,以规范维持为基点进行价值衡量,考察作为义务成立的实质基础。通过事实考察与规范衡量的双层过滤,确立密切信赖共同体的作为义务与临时危险共同体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136.
王向阳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2)
本文基于对广东清远、四川成都、上海嘉定、河南驻马店四地乡村治理实践的实地考察,旨在经验主义整体性视角下讨论新双轨治理的内涵、类型与逻辑。研究表明,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基础性能力增强,村社整合能力日渐式微,且区域差异较大,新双轨治理诞生。在地方政府资源流量大小、村庄结构强弱、村庄利益密度疏密等因素综合作用下,乡村治理呈现出弱行政-强村社的村社自主型、强行政-强村社的耦合共治型、强行政-弱村社的行政统合型与弱行政-弱村社的维持型等四种村治样态,但不同于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立论基础。我国国家政权建设中多面一体的有效推进,建立在对乡村治理事务的有效分类和村社主位的治理资源的挖掘利用上,建立并优化国家供给和村社需求之间上下畅通的耦合共治结构,应是新时期中国乡村治理的战略选择。 相似文献
137.
138.
盈利支付机制从某种角度上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一方面,盈利支付机制可以帮助卖方促成交易;另一方面,盈利支付强化了买方对交易风险的控制近期,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掀热潮,多起大型跨国并购案例先后敲定。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巨大的交易金额,在国际并购中,交易支付一项是关键环节之一,对企业来说,选择恰当的支付机制也尤为重要。Earn-out机制,又叫作盈利支付机制,是国际并购交易中在买卖双方对出让资产或者出让公司价值评 相似文献
139.
建议零售价是生产商提供给零售商用于零售的指导性价格,由于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往往不被认为是转售价格维持的形式而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但是,单纯从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协议的角度来理解建议零售价则忽略了其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消费者决策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决策过程并非完全理性,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强制力的建议零售价为消费者决策提供了参考点,使得消费者在将商品的价格与参考点比较时产生损失或收益的感受,进而可能实质性地影响最终的消费决策,达到与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类似的效果。对此,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建议零售价的法律规制应当超越协议的视角,而将其纳入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140.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中,执法机构都只处罚了协议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认可作为垄断协议主体的经销商是适格原告。从现实性的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纵向协议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数量庞大、协议为生产商所强加的因素,也与欧盟竞争法的做法类似,但是这种单方行为逻辑和协议所要求的合意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冲突。现实中呈现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既可以是纵向协议,也可以同时包含纵向和横向协议的因素,还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多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垄断法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超越简单的纵向、横向协议二分,通过协议的推定以及创设新类型的滥用行为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