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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媒体有一项"获知刑事审判信息"的权利,该权利由宪法第1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权)确立并通过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权利)运用于联邦。但是这一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官无权对那些法庭内或者法庭周围的媒体代表的行为进行限制。在美国历史上,法官也担心媒体作用影响公正审判而使公众对审判失去信心。早在1935年理查德(Richard Bruno Hauptmann)一案中,由于前所未有的媒体作用,公众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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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6个州和2个领地构成,即: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玛尼亚州、北部地区和首都领地。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演变,在法律的实质上更接近于美国。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于190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各个州和北部地区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澳大利亚议会设立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家庭纠纷法院,来处理联邦法的某些特殊方面。各个州和北部地区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首都领地则采用联邦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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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法官Howard Matz2月21日公布,裁定Google图片搜索服务侵犯了成人娱乐公司Perfect10的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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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流行文化反映的便是他们对于那个国家所知的"真实",即使在遥远的他方事实并不如此。美剧中那带着偏见的美国梦及美国社会特质,也许正担当着如此的建构角色。很多时候我们观看外国电视剧只是为了娱乐,但不少学者的研究均指出,流行文化本身有一定的政治意涵,也影响一代人对于其他国家的观感。举例来说,学者Janice Xu指中国的网民透过收看外国剧集以学习西方文化及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而Qiaolei Jiang及Louis Leung的研究则指出,透过观赏外国剧集并与同窗好友讨论内容,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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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磊 《共产党员(沈阳)》2005,(12):47-48
在美国沸沸扬扬闹了两年的“特工门”(曾被称为“情报门”或“夫人门”)事件,即美国中央情报局女特工瓦莱丽·普拉姆身份泄密案今年10月28日有了新的进展。独立检察官帕特里克·菲茨杰拉德当天正式向联邦法院递交起诉书,指控美国副总统迪克·切尼的办公室主任刘易斯·利比应对普拉姆身份泄密案负有责任。有趣的是,利比没有因泄露普拉姆身份而受到泄密罪指控,而是因接受联邦调查局调查时提供虚假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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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美国国会制定《外国人侵权法令》,授予联邦法院对违反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希望新生的美国赢得外交尊重。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涉及外国的国际民事纠纷成倍增长。在人权利益团体的努力下,加上美国法律制度中方便原告起诉的具体规则等因素,《外国人侵权法令》引起美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讨论。总体而言,《外国人侵权法令》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范围一直不断扩张,美国联邦法院愿意执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强制规范,但联邦法院倾向于非自动执行条约理论而不执行大多数国际人权公约或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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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贿赂法规定的公务员贿赂犯罪包括贿赂罪与不法馈赠罪,两种犯罪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联邦法院的判例对此还存在争议.在构成要件上,两罪都包括公务员、公务行为、犯罪意图和有价物,但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在刑罚种类上,两罪包括拘禁刑、罚金刑、褫夺公权和没收犯罪所得利益,只是在具体适用上轻重有所不同.上述联邦贿赂法对贿赂罪和不法馈赠罪的罪、责、刑的完整规定,反映了当前美国加大反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必然趋势,也符合目前世界的主要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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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美国当律师的朋友告诉我,在美国,只要有民告官的案子,律师们都蜂拥前往,争相代理。我问为什么?朋友回答因为这类官司不但标底一般都很大,而且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打赢。一个普通的民众,只要有“比牙齿还要短”的理由,甚至这等理由在外人看来有耍赖的嫌疑,但他只要起诉,就一告一个准,一告一个赢。同样,如果一个公民把一个知名大公司告上法庭一哪怕他列举的事实再牵强附会,他也是赢多输少。看起来,我们所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似乎在美国有点儿失效。那么美国的法官是不是葫芦僧在判葫芦案呢?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想在美国成为法官,可不是简单地手举个法律文凭就能跨进法院的门槛。别说联邦法院的法官,得经过多少层层筛选,经过多少次国会议员口枪舌剑地辩论,即使想到州级法院的做法官,也要经过选民投票这个鬼门关。候选人裸体面对公众,道德上稍有瑕疵,行为上略有不端,他就会被无情淘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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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