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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仁迅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23-27
作为自然人标表之一的肖像,需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通过作者的原创性劳动,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既体现了肖像人格利益,又体现了作者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肖像概念,肖像法律保证模式的研究,针对我国当前的肖像法律保护制度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模式,认为我国应建立以人格权保护为主,著作权保护为辅的和谐的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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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冲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23,(1):115-121
新中国成立后,为赓续中国共产党政治文化传统、“想象”新中国政治发展和治理肖像管理难题,我们党借助系列重大纪念活动推行肖像政治。经由持续性的规范、操演和调适,逐步形成了集会挂像、游行抬像和报纸登像三种基本类型暨实践范式。肖像政治彰显出制度化与规范化相统一、象征性与仪式性相协同、主体性与倾向性相统摄、稳定性与机变性相结合的时代特征。借助肖像政治实践,中国共产党建构政治象征、塑造政治形象、实施社会动员、协调内外关系,既释放肖像政治的社会功能,又藉此形塑党的政治文化新传统,并为新时代继续推进中国象征政治,特别是建构政治象征体系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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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作为个人自治的终极目的,内在于人格权的积极利用之中,但关于如何设置人格保护规则以合理解决自治与尊严冲突的研究尚不多见。实践中人格保护水平不一、交易安全性较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关于肖像权人的处分权能、对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以及肖像权人基于“正当理由”的特殊解除权等法律规定均亟待理论澄清。基于人格权一元理论,人格保护规则应使肖像等人格标识尽可能地保留于主体自我决定的范畴,而非建立在精神利益须绝对保护或一般性地将肖像权人视为弱者的基础上。有鉴于此,应在缔约和合同履行两个阶段形塑人格保护规则,通过明确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设立缺省规则,提升肖像权人的理性自治能力。特殊解释规则应被理解为肖像权人仅在实现合同目的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处分肖像利益,并在宽泛理解“正当理由”构成类型的前提下,严格审查解除合同的必要性,通过保障肖像权人始终控制对其人格利益的自决权,实现人格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