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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授权资本制下不当发行的规制有所不足,后续修订应强化股份发行的事前规制。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是股东的保护性请求权,基于减少代理成本、禁令救济经济效率、股东权利的合同理论以及少数股东保护等正当性基础,应当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规制不当发行需兼顾公司融资与股东权利保护这两项价值,股东行使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需满足不当发行与股东遭受损害两要件,同时应规定股份发行之前董事的通知义务,尤其当特定认购人可能取得公司控制权时,董事会应事前向股东通知认购人的信息。《公司法》通过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事前规制不当发行,有助于强化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效应与法律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2.
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股东论坛的设置,开通了股东之间交流联系的快捷网络通道,以方便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特别的诉讼费用承担设计,在减轻股东诉讼风险的同时,为强制公司自主行使权利施加了潜在压力。 相似文献
123.
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12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25.
本文系统考察了世界银行反腐败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其对金砖银行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启示,认为世界银行的反腐败政策经历了一个重要变迁,而后者的动力正是来自于世界银行主要捐款国对本国反腐败议题的重视。自世行成立以来,治理和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其不愿触及的"政治禁区",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尤其是在沃尔芬森和沃尔福威茨两任行长的推动下,世界银行日益关注借款国的国内治理和反腐败状况,并将之作为其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事实上,这与美欧日等主要股东国在世纪之交高度重视国内的反腐败议题以及世界银行自身以股东国导向为准的制度特征密切相关。作为发展中国家自主创立的新开发银行,金砖银行更多地强调借款国主导和采用国别体系,充分体现借款国自身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因而应该采用一套更为灵活多样、更符合借款国实际的治理与反腐败标准。 相似文献
126.
127.
作为公司法制度核心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得以确立,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有些人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从事不正当行为的现象,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解决上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公司法人格制度原本设计好的正义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就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现象、现行《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及缺陷、及立法完善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8.
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中与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费用规则也没有明确说明,使得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研究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的立法和案例,并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规则提出建议,对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9.
130.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与此相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处理,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表诉讼,其不以公司具有诉讼资格为前提,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代表诉讼仍有适用的余地。考虑到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管理人追究高管人员责任的消极态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学理对此问题并无太多关注,日本司法界的实践、学术界的讨论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