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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之中美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19)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因公司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受到间接损害时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但同时又隐藏了股东恶意诉讼的可能性等许多问题。这项源于英美法的制度在美国实施时间长,完备程度高,在许多方面为中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之处。本文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之中美立法上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如何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平衡制度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好地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42.
公司的利益是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有其法理及价值基础,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考虑程序性条件与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本文指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若干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考量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43.
作为新《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尚待规范化,合理化,也面临着法律本土化的必然趋势,对诉讼的适格主体,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探讨,必将对该制度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44.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少数股东的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汪传才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9-13
一般而言 ,公司股东是由二大阵营组成 ,即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 ,这就决定了公司的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 ,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 ,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此 ,立法上课以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确立违反所负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并提供程序法的救济 ,不失为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本文探究了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内涵 ,以及法律责任、程序救济等问题 ,并认为公司法的功能之一在于平衡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规制控制股东的经营行为 ,从而发挥平衡器的作用 相似文献
945.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力资本出资因其特殊性而成为我国公司法上的一项新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托.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主要法律困惑在于人力资本的评价困难、转让困难和威胁交易安全;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构建应着重于建立科学的评估系统、严格限制人力资本出资范围、明确出资者法律责任、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本股份转让和退出制度以及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946.
【裁判要旨】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9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9):44-48
【裁判摘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48.
股东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股东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有效的责任形式,明确具体的责任规定对保证公司资本的足额和股东期待利益的实现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违约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明确和模糊之处,易造成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界定公司章程的契约属性,厘清关于股东违约责任的模糊认识,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不仅可以深化对股东违约责任的认识,更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949.
【要点提示】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的批准通过。否则,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司法干预,强制公司分配股利。 相似文献
950.
李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71-73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很大程度上处于弱者地位.因而有必要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确立累积投票权制度以规范公司权力机构之产生;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收购中的权利义务及反收购措施;明确规定强制收购豁免的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