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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202.
项乔体会“四书五经”之言,就是体悟圣贤的心学,进而融通义理。他认为,阳明发朱熹之所未发,“致良知”是其独创之见。良知作为天理而主于虚,虚能容物,推致良知于事物。虚实一源,显微无间。项乔的“致良知”“求放心”之学,是在圆融孟子、《中庸》和阳明心体学,并融通朱熹的观点而阐发自己的独创见解,进而探索理气和道器的关系。项乔融突和合程朱理体学与陆王心体学旨在归本圣贤经典的理想人格,高扬随事在物即行的德性,终成心体学的事功学。 相似文献
203.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204.
205.
公平作为平等的异化,其发展轨迹表现出一个从不平等的合理性又复归到平等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态势.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先后建立起两种公平观,其一是以要素贡献或效率为准则的公平观,其二是收入均等化意义上的公平观.社会主义公平分配观与资本主义公平分配观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效率原则与缩小收入差距的公平目标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实践上的矛盾,在二者之间只能相机抉择. 相似文献
206.
儒家孝观念从汉代开始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渐产生影响.迨至唐代,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终于完成.唐代的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深受儒家孝观念之显著影响,其中以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尤具代表性.唐律是儒家伦理化的法典,这一说法并不为过. 相似文献
207.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用以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之加以完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选择上,应当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状况决定适用顺序;为了保护案外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在起诉条件上作适当放宽;为了有效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在起诉主体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出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考虑,应当不允许对生效裁定提起撤销之诉,且要限制对特殊类型案件提起撤销之诉;此外,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208.
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3-8,17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9.
高艳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3):87-92
社会化和犯罪化是抑制乃至剥夺个人自然权利的过程,要使惩罚犯罪具有合理性,必须使个人的自然权利兑换成社会权利;只有社会权利能够给个人带来较自然权利更多的利益,改变个人的生存结构,令其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框架下才具有合理性。在惩罚犯罪时,必须考虑犯罪乃个人自然权利体现的基本事实;而量定责任时,也需考虑自然权利兑换社会权利不能的情形,适度对自然权利所代表的竞争优势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210.
人类中心主义近年来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有关研究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在争论中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比如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和分类,人类中心主义是否是环境恶化的元凶,自然界自身的价值,以及走进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